依據行爲準則 判定公平競爭 --訪浸會大學教授曾澍基

(中國評論,2008年7月)

香港跚跚來遲的公平競爭立法,經過過去兩年醞釀之後,終於出場進行諮詢。
本期我們訪問了在香港最早提出這問題,並且長期關注的曾澍基教授,解釋
公平競爭立法的背景和理念。

香港至今還沒有公平競爭法是説不過去的

劉迺強(劉):香港爲甚麽要提出這麽一個公平競爭法。
曾澍基:其實這並不是香港本身獨特的問題,根據"聯合國貿易暨發展會
議"的統計,全球制定全面的競爭法的國家和地區,已經超過一百個。當然,
這種競爭法有很多不同的名稱,包括公平貿易法、公平交易法、公平競爭法,
也有簡單地就成爲競爭法;雖然名稱不同,但是都處理同樣的問題,目的在
於如何保障在一個經濟體系裏所有(而非個別)的行業都有足夠的競爭。就是要
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保障企業與企業之間能夠有真正公平的交易,而不會有
任何一個集團,利用所謂市場力量做出違反競爭、傷害對方、傷害消費者的
行爲,最後達到讓自己受益的目的。

從這個角度講,香港是很落後的。在亞洲區,日本、南韓早就有了公平
競爭法,臺灣在九十年代初有了這種競爭法,新加坡在二零零四年也有了,
但是現在香港還沒有制訂頒佈,這是無論如何説不過去的。全世界已經有這
麽多的國家制定了競爭法,而香港的貿易夥伴也好、競爭對手也好,都已經
有了,香港怎麽可以沒有呢?

從現象來看,香港的市場競爭環境已經受到幾種因素的影響。比如是香
港已經不再是六七十年代那樣,以中小企業爲主,已經出現了很多跨國經營
的大企業,這些大企業已經擁有很大的市場力量甚至是支配力量。這種現象
並不是今天才有,我們在八九十年代其實已經看到了勢頭。所以我在一九九
二年就在報紙寫文章說香港有需要訂立公平競爭法,當時臺灣剛剛實施了公
平交易法。

港英政府也並非對此一無所知,港督彭定康也委託消費者委員會針對個
別行業的競爭情況進行研究。消委會當時對七個行業的競爭情況進行了調
研,一九九六年提出了一個總的報告,提出香港應該有一部總的競爭法。那
一年我參加了消委會,對於提出制訂競爭法的倡議,我也有份參與。

就是説,早在回顧之前香港消委會已經提出了要制訂公平競爭法,但是
政府一直以來一點一點地往前走,在個別行業(廣播、電訊)引入一些競爭條
例,直到差不多十年的時間,曾蔭權於二零零五年的第一份施政報告中,才
說對制訂跨行業、全面的公平競爭法抱著開放的態度。二零零六年中,出了
一個委員會的相關檢討報告,政府從小步走了幾步快的。現在,就推出了“競
1爭法詳細建議” 的公開諮詢文件。應該說,背後已經是一份草擬了的法例。

對競爭環境的批評越來越強
沒有法例監管是弊病

劉:香港目前的競爭環境怎麽樣?
曾澍基:我經常講,一個競爭事務委員會,就好像一場足球賽裏邊的裁
判員,你能想像一場正式的現代足球比賽,是可以沒有球證的嗎?不可以想
像吧?可是當年我們年紀小,在街邊踢球的時候,是沒有球證的。

香港經濟在五六十年代的成長階段,就如同我們小時候在街邊踢球,沒
有裁判也沒有很大的關係。但是經過七十年代、八十年代香港經濟起飛的過
程,金融業迅速發展,很多企業已經發展成跨國經營。曾蔭權在他的施政報
告中也說香港一些企業已經變成了世界級的企業,外國來港屬全球500強的
集團亦很多。

經濟歷史有其發展過程,原本一些中小企業隨著時間的推移有可能變得
規模很大,成爲市場佔有率很高,具有較大的市場力量,甚至在某些範圍内
擁有了支配力量;有時即便不是一家公司,但是幾家公司加到一起就具備了
支配力量。其實政府都承認,可能會出現這麽一種情況。而從市民這部分來
看,埋怨現在已經很多。埋怨是多方面的,雖然有些未必準確,但是爲甚麽
我們在二十年前沒有聽到這麽多埋怨呢?

無論從普通常識的角度,還是從實際分析的角度,例如市場佔有率,還
有消委會接觸的很多個案,都牽涉可能有人濫用市場力量的情況。
由於香港沒有競爭法,沒有一個處理這類問題的競爭委員會,就永遠無
法知道濫用市場力量的真相。就如同以前沒有廉政公署的時候,雖然社會上
傳聞這個貪污、那個貪污,但是難以將確鑿的證據拿出來,除非碰巧在街邊
將收取賄賂者抓個正著。如果沒有法規,沒有一個負責調查的機構,沒有審
查權力,那些證據多是隱藏着,而不會攤在陽光之下。

消委會並不能處理這類問題,因爲就規定職能而言,消委會只集中保障
消費者的權益。但是尷尬的是,我們接到的很多投訴卻是公司與公司之間的
所謂不公平競爭的情況;嚴格上說,這並不直接涉及消費者,不屬消委會所
管轄的範圍。消委會並無這個方面的法律權力,那些公司願意與你合作還好,
不願意合作你也沒有甚麽辦法;即使給你一些資料,但是如果他們聲明那是
不可以公開的,就沒有多少效用。因爲通常我們對於不能公開的東西,就不
可以拿來作爲支持某些結論的論據。

與服務有關的非貿易部門
在香港容易出現不公平競爭

劉:現在要就公平競爭法進行立法了,那麽最主要的反對意見出於甚麽
理由呢?提出的法例涉及哪些方面呢?

曾澍基:雖然不是所有的論者都基於意識形態來對待這件事情,但不可
否認還是有不少人是就意識形態來發表看法。其中一些人認爲香港是市場經
濟,崇尚自由競爭,不需要公平競爭法。對於這種觀點,我覺得已經不需要
反駁了,以往太多的文章對這種觀點給出了答案。


另一類是基於對香港經濟的所謂瞭解,就是認爲香港是一個很自由開放
的經濟,且經常被列爲世界上最自由的經濟體系,政府向來都沒有甚麽干預,
等等。對於這一類的觀點,我認爲他們混淆了兩類自由的概念。第一就是市
場是不是對外開放,是不是對外自由?如果從這個方面看,香港是一個高度
開放的經濟體系,沒有外匯管制,任何資金都可以進入香港,政府的干預也
相對少。但是另一方面,如果講内部企業之間、特別是非貿易部門,包括房
地產的發展,還有電力、燃氣等公共事業,甚至批發零售,我們可以發現,
外國人是很難進入這些領域參與競爭的。香港有幾個重要的地產商,是外國
進來的呢?除非對一些技術含量很高的工程,如新機場、青馬大橋,本地地
產及建築商的能力的確達不到、即使想包辦都無法完成的工程。
對於那些内部的、不需要面對世界競爭的非貿易部門來説,特別是那些
與服務有關的,如果有某些企業經過一段歷史的過程,坐大之後,就有可能
出現違反競爭的情況出現。

我強調的是“有可能”,有人對此還不理解。當我們說要制定公平競爭法、
要成立公平競爭委員會的時候,並不針對特定企業,一個企業規模大也並不
意味著它就一定會違反公平競爭法。其實文件中講得很清楚,就是一定要根
據違反公平競爭的行爲及其出現的效果,來動用規則。

香港制訂公平競爭法
主要依據“行爲準則”

劉:如何判定違返公平競爭的行為?

曾澍基:一般的競爭法會從三個角度去看,第一就是看具體企業的表現,
比如你賺多少利潤;如果你利潤很高,市場佔有率又很高,這樣就不行了。
這叫做表現準則,但是這個準則基本上已經沒有多少人用了。因爲“大就是醜
惡,小就是美麗”,“賺大錢就有問題” 這類標準,是很膚淺的。

另一個就是結構準則,主要就是市場佔有率的問題。就是市場有幾個運
作者,如果最大的運作者的市場佔有率超過百分之七十,就已經是近乎壟斷
了。如果兩間公司的市場佔有率加起來超過百分之五十,就算是寡頭壟斷。
過,這個準則可以作為啟動調查指標,但不能作為最終的判定標準了,因
為兩家寡頭壟斷的企業現實上也或者會鬥得你死我活。

第三個準則是比較現代的,就是所謂的“行爲準則”。香港政府現在明確
表示,是要採用“行爲準則”。也許是晚有晚的好處,現在香港政府制訂的公
平競爭法諮詢文件,廣泛吸納世界各地好的經驗,將不好的撇除,應該說做
出的文件是不錯的。

對於制定公平競爭法,除了學界的爭議外,在業界的憂慮要分幾類。一
類是那些具有市場力量,但是並不知道自己是否在濫用市場力量的企業,他
們由於擔心,反對香港制定公平競爭法就是很自然的事。另外有些業界的觀
點,則是出於誤解,例如一些中小型企業,認爲公平競爭法包括一些定價、
違反公平競爭的協議等等,他們往往認爲不那麽做就無法生存,無法與大企
業競爭。其實世界各地的競爭法,都會照顧到這一塊。香港政府此次發出的
諮詢文件,就已經包括了這個方面的豁免。這種豁免,往往是爲了防止中小
企業被擁有市場力量的大型企業逐個擊破。

希望不要被立法會“淡化”
也不應該落後臺灣太久

劉:你如何評價這份諮詢文件?
曾澍基:雖然目前這份有關公平競爭法的諮詢文件,不能說完全令人滿
意,但是總體來説是不錯的。

當然,我還有一個憂慮,就是我不知道這份文件能不能在香港立法會通
過。因爲在立法會裏邊,所有的既得利益者都會通過議員的態度將他們的要
求表現出來。如果這裡減一點,哪裏減一點,將很多方面“淡化”,那麽這個
公平競爭法出爐之後所能夠發揮的效用,與現在這個文件所追求的目標,將
會是有所不同的。

我曾經對一些朋友講,臺灣從公開倡議到政府討論、草擬法律並通過,
是十年多一點的時間。如果從一九九六年我們開始討論香港需要制定公平競
爭法開始,已經有了超過十年的時間。我原先希望能夠在二零零六年前就見
到香港就公平競爭問題進行立法,不要比臺灣遲,但是現在今年已經是二零
零八年,我只能希望不會拖延太久,不要比臺灣推遲太多。

曾澍基簡介:
曾澍基爲香港浸會大學經濟系教授。他出生和受教育於香港,並持有英國
曼徹斯特大學經濟學碩士及博士學位;研究範圍包括貨幣局制度、過渡經濟
學與競爭政策。他的網頁爲 www.hkbu.edu.hk/~sktsang

他九七年之前曾任港府新機場諮詢委員會委員、中國政府之港事顧問;
九七後曾任特區政府經濟諮詢委員會委員、外匯基金投資公司董事、電訊(競
爭條文)上訴委員會委員和消費者委員會委員;現時爲盈富基金督導委員會委
員以及特區政府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轄下之貨幣發行委員會委員。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