練乙錚:緣何反抬價而無法?

2008-02-01

【信報-香島論叢】公平競爭法,又稱反壟斷法,在西方起碼有百多年歷史,但這種規範經濟行為的法律,真正獲得堅實的理論基礎,卻只是五十年前的事。○四年 九月去世的芝加哥學派泰斗戴瑞托(Aaron Director),便是現代反壟斷法理論的開山祖。此公是美國學術界的傳奇人物之一,出生於烏克蘭,早年隨父移民美國,年輕時是極左激進派,進了芝大研 究院之後,才放棄社會主義思想,埋首鑽研價格理論並應用在法律學上面,創立了所謂的「法經學」,即以經濟學的方法研究法律的效率性的學問,數十年來桃李滿 門,當今法經學大師柏斯納(R. Posner),便是他的高足之一。

既是芝加哥學派,當然認為政府干預市場愈少愈好,所以戴瑞托、柏斯 納師徒主張的反壟斷法,棄掉繁文縟節,集中力量只對付三種有害的市場行為:(一)壟斷性收購合併,(二)聯手抬價,(三)殲滅性壓價。判斷某公司是否違反 自由市場原則,主要不是看其行為,而是看行為的後果。傳統觀點,認為市場份額集中到某一程度,壟斷勢力便必然存在;法經學者則認為,某公司與另一公司合併 後,佔市場份額也許很大,但就算只剩下一家對手,只要在合併之後,市場價格並不因而上升,則合併是無害的。相反,如果市場價格因合併而大升,則就算市場上 有還多間公司,合併也是反競爭的,不應容許。這種判別合併應否進行的方法,說來容易做起來難,五十年前根本無此技術,因為決定價格水平的因素很複雜,每一 個市場在每一時段中都可以不同,非有嚴格的市場模型和精密的數理統計實證,不能給出正確答案。同理,聯手抬價本身不是問題,非法與否,應取決於價格是否因 之上升、升幅是否超越了自由競爭之下的自然合理水平。這就是筆者昨日批評政府未做功課便高姿態「鎮壓」粉面製造業商會的兩個主要原因之一;其他原因,當然 是政府根本還未立法禁止反競爭行為。關於後者,有必要進一步說明。

在公平競爭問題上,特區政府的做法是不進行一般立法,而是選擇性地只在 某些明顯出了壟斷問題的行業當中,尋求解決。這種做法,賦予政府太多太大的任意權力;例如,它可以決定在電話行業引入競爭,卻在電台廣播行業中不開放市 場。每次不同做法,它都有不同理由;市民聽了有疑惑,因為不知道政府這種行為方式,中間夾雜了多少利益輸送或政治考慮。筆者在政府任職期間,曾著文建議政 府訂立類似法經學者主張的「小腳印」、卻適用於任何行業的反壟斷法,認為好處除了可以有效約束政府自身權力、取信於民之外,還有其他優點。在經濟轉型、市 場靈活多變的情況下,有些新市場出現了,發展了,政府官員不一定知道,知道了也未必有時間和資源去及時研究。結果可能是,這些市場發展出一些反競爭行為, 待到政府發覺,市場壟斷已經形成,要解決,必須採取諸如把某些問題公司強行分拆的極端做法;這些做法,就算可以實行,社會代價已經付出,無法彌補了。如果 有一般的、適用於任何行業的反壟斷法,則可對這些新興行業中的公司起事先阻嚇作用。這個道理,其實亦可用在一些政府至今無暇兼顧的現存行業上。對這個建 議,當年政府沒有反應,筆者認為除了自己人微言輕之外,還有深層原因。

香港政府奉行的自由經濟原則,不是意識形態主導,而是市場現實決定 的;大企業、特別是大家族企業之間的利益要平衡,唯一彼此都可以接受的,就是經濟競爭之下形成的市場平衡。企業要讓這種平衡點對已有利,手法有兩個,一是 靠改善經營,通過市場競爭取得優勢,二是用政治手腕,直接影響政府決策,令政府行為儘量符合自己的利益。前者逼使企業提高本身營運效率,令市場生氣蓬勃, 儘管源於企業私心,卻是自由競爭的一種保證。後者則令市場充斥各種或顯或隱的特權。能在各大財團中妥善分派特權,擺平各方長短期利益的,必須是一個強而有 力(「行政主導」)的政府。這種政府,追求事事之上有自己的斟酌決定權(discretion),同時刻意排除規則為本(rule-based)決策方 式。這種斟酌權,表現在反壟斷工作上,就有了上述「按行業考慮做法」,而不是一個適用於所有行業的反壟斷法;為此,它給出的動聽理由很多,諸如保持執行靈 活性、避免「一刀切」、減少不必要的訴訟、不過分束縛業界行為等等;真正原因,其實是為了保持主動性、凡事操之在我,如此便可又快又好又省事地做好擺平大 企業利益的首要任務。

特區政府非民主產生,這種能夠不靠法律便可擺平大企業、大財團之間利益的權力,自非人民賦予,試問它從何而來呢?它 必然是財團自身之間的共識產物,是舊殖民時代遺留下來的東西,如果用國內理論界的術語表達,就是「殖民時代的資產階級法權」。這種法權,不只表現在政府的 反壟斷方式上面,近日成為議論焦點的《電訊條例》,何嘗不也是這種法權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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