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聯署撐競爭法利多於弊

信報財經新聞  2011-02-25
P15 | 政情 標示關鍵字

《競爭條例草案》去年提交立法會審議後,遭到工商界猛烈抨擊,擔心條例通過後嚴重影響營商環境。超過20 個來自英、美、澳及香港等經濟學及競爭法學者昨日聯署發表聲明,逐點反駁,稱根據外國經驗,競爭法對消費者及中小企必然利多於弊,政府未來應積極爭取市民支持。

組織聯署的理大會計及金融學院副系主任麥偉年(Mark Williams)表示,不少反對意見並無根據,大部分論點亦無外國例子支持。他指出,香港是少數仍未設立競爭法的成熟經濟體系,令政府根本完全無法應付一些國際「卡特爾」(cartel)在市場上的壟斷行為。

對於商界批評草案內容不清晰,對「市場」及「競爭」的定義太過含糊,身兼公民黨創黨成員的麥偉年表示,草案主要規限反競爭協議及企業濫用市場權勢,與海外司法區所訂立的競爭法其實並無二致。他指出,法例需要保留一定彈性,若硬磞磞將每一違法行為寫進法例, 「律師及企業可以很輕易鑽到空子避開規管」。

港大法律學者兼消委會競爭政策研究小組主席鄭建韓亦表示,第一行為守則所禁止如合謀定價等,均屬故意行為(deliberate acts), 「唔可能話唔小心犯咗法」,中小企因此其實毋須特別擔心。他表示,如果要將每一個行業可能出現的情況都清楚寫左法例之內, 「可能50 年都寫唔完」。

鄭建韓補充,以現時逾120 個國家已實施競爭法的經驗顯示,中小企透過競爭法的得益極可能大於他們正擔憂的損失。「他們擔心法例禁止合謀定價會令盈利減少,但若他們的供應商亦合謀定價,對他們的開支影響將更大」。

代表總商會的立法會議員林健鋒反駁,工商界內確實有很清晰的聲音表達對競爭法感到憂慮。「針未拮到肉不知痛。我們是希望法例可更加完善和清晰,讓中小企知道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什麼」。

競爭法不單是經濟課題

星島日報
A19 | 每日雜誌 | 雙龍會 | By 湯家驊 2011-02-17

早前香港大學經濟學講座教授王于漸於《信報》撰寫了兩篇共長達六千餘字的文章,質疑競爭法之理論和成效。從王教授於文中廣泛引用亞當斯密(AdamSmith)及其他自由經濟學派之論述便可見王教授屬傳統芝加哥學派的自由經濟學者。自由經濟學派的理論於二、三十年前頗為流行,亦為特區政府所重視;其中前特首董建華的金句:「經濟好,大家好」便是最好的例子。歷史當然已明確證實,這理論最少在香港是錯誤的。

市場失效損社會利益

自由經濟學派反對政府立法規管或監察社會經濟活動,從純經濟學角度而論是可以理解的。但隨着社會經濟發展及全球一體化,這學派的理論便開始備受質疑。○八年的金融海嘯更令一向信奉自由經濟主義的前美國聯儲局主席格林斯潘公開接受自由經濟模式是「不正確、行不通」的。○八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克魯明(PaulKrugman)亦多次強烈批評美國政府對市場放任自由行為不負責任。○一年的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史迪斯(JosephStiglitz)更在他的全球暢銷著作《令全球化成功》(MakingGlobalizationWork)中,批評近代經濟學者多錯誤引用亞當斯密之理論。史迪斯指出,這些自由經濟理論忽略的,是社會道德問題;換言之,純經濟理論並不能完全正確代表經濟學在活生生的社會中所扮演的角色。他指出亞當斯密亦同意在一個完全自由經濟市場下,經濟效果與社會負擔和利益很多時是存在矛盾的。當這矛盾出現時,個體利益便會損害整體社會利益。現代經濟學者稱之為「市場失效」(MarketFailures)。過去百多年,便有無數公共政策及經濟理論集中研究如何確定市場失效的存在,甚麼是最有效和最低成本的糾正方法,例如通過立法規範、稅收和支出調整等措施。由此看來,自由經濟學已是一套過時的理論。更重要的是,這理論忽視了社會福利及整體利益的重要性,是一套或與現實社會脫節的純學術理論。


《競爭法》還要再等多久?

壹週刊 2011-02-17 By 林本利

不容置疑,末代港督彭定康確實高瞻遠矚,差不多早在20年前,已看清香港未來的經濟和政治發展。

1992年彭定康出任港督後,在首份施政報告中便提出要為香港制定一項全面的競爭政策,以維持香港的競爭優勢。他在該份施政報告中指出,社會人士對於供應商利用市場支配力來控制對普通家庭生活特別重要的範疇,已開始表示憂慮;市民日益不願接納不公平和厚此薄彼的商業手法。彭定康特別以樓宇買賣作為例子,認為地產商所構想的自律方法,只可以解決部分問題。

在政制發展方面,眾所周知彭定康推出政改方案,在原有的21個功能組別之外,增設9個新組別,從事這9個行業的所有在職人士,都自動成為選民,選民人數超過100萬人,變相搞另類直選。當年彭定康的政改方案被中方指摘為「三違反」: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基本法》和中英雙方有關協議和諒解;當時的港澳辦主任魯平更大罵彭定康將成為「千古罪人」。

但這個由「千古罪人」提出的政改方案,在去年的政改爭議中,竟然被中國最高領導人拍板接納,5個新增的區議會功能組別議席,由全港合資格的選民選出,選民人數超過300萬人,是「新九組」方案的3倍。日後功能組別的改革,甚至可能朝着「新九組」的方向發展,抄襲彭定康20多年前的構思。

至於為香港制定一項全面的競爭政策,過去20年又有何進展呢?1992年彭定康宣讀施政報告後,便委託消委會進行研究,探討如何為香港制定全面的競爭政策。消委會率先研究本地6個競爭不足的行業和發表報告,看看如何加強這些行業的競爭。這6個行業包括銀行業、超市、燃氣市場、電視廣播、電訊和地產市場。消委會在1996年底發表最終報告,建議全面引入跨行業的競爭法,成立競爭事務委員會,藉此增強香港的競爭力,避免出現財團操控市場的局面。

可惜,九七回歸後,由400人小圈子選舉選出的董建華,把消委會的報告拋進「垃圾桶」,完全否決制定全面的競爭政策,只成立一個全部由政府官員組成的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每年討論和跟進一下關於反競爭行為的投訴。

九七回歸後,特區政府只肯開放被英資操控的電訊市場,以及分階段撤銷利率協議,令電訊服務用戶和銀行借款人(包括樓按)的負擔大減。但由本地華資企業操控的市場,政府不單沒有決心開放市場和加強競爭,甚至不斷送上免費和廉價土地,金額總值超過一千億元。

雖然政府要繼續維護大財團和地產商的利益,但由直選選出的議員,一些智庫組織和學者,依然鍥而不捨,繼續爭取引入全面的競爭政策。他們先後發表多份報告,力促政府制定跨行業的競爭法。2005年董建華下台後,曾蔭權便以促進社會和諧為由,重新討論引入全面的競爭政策。

2006年6月由曾特首成立的競爭政策檢討委員會發表報告,建議制定跨行業競爭法。之後政府在2006年及2008年進行兩輪公眾諮詢,獲得社會廣泛支持有關建議。政府再花兩年制定《競爭條例草案》,到去年10月開始在立法會進行審議。即使趕及在今屆立法會會期(至2012年7月)完成立法工作,最快也要到2014年才可以正式推行《競爭法》。

自從1992年彭定康提出有關建議,過去差不多20年,香港人親身經歷沒有《競爭法》的情況,地產惡霸橫行霸道,香港的競爭力是增強了,還是削弱了?市場更加開放,還是更加封閉?誰人得益,誰人受損?相信大家心中有數。香港人還要再等多久呢?

林本利

現任教於理工大學,專門研究公用事業及公共政策。

茶餐廳加價二元也犯法?——香港競爭法的迷思

明報
A19 | 觀點 | By 石傲枝 2011-02-02

歐美澳等經濟大國的競爭法例行之有效經年,而亞洲新舊經濟體系包括日本、韓國、新加坡、印尼、越南、印度、馬來西亞,甚至中國都已訂立了競爭法例,相關法例在當地建立了公平競爭市場環境,鼓勵大企業改善營運效益,增加中小企創意及生存能力,更明顯地讓廣大消費者受益。在這方面,香港雖然比不少法治或經濟都落後的地區都趕過了頭,但最近總算把諮詢經年的《競爭條例草案》(草案)交到立法會去討論了。

香港的草案主要規管反競爭行為

近日坊間聽到不少政黨或大商會領袖,談論對草案的質疑或反對。反對者大概都知道,不論從理論還是世界各地實際經驗上,競爭法例對促進市場競爭,以至中小企消費者受惠效果顯著,未見有一位反對者聲稱原則性反對訂立競爭法。他們頗多都說中小企對競爭法非常擔心,指條文不清不楚,怕動輒得咎,或說「現今條文『如此這般』不夠好, 因此不要立好了」。不過他們部分提出的「如此這般」的情况或例子,看過之後,實委令人有點摸不着頭腦。

香港的草案,跟歐洲的競爭法很類似,主要規管反競爭行為。草案中的反競爭行為主要有兩類, 第一類是「反競爭協議」,如「圍標」、「合謀定價」,第二類是「濫用市場地位」, 如「割喉減價」。

草案實有利中小企拓展市場

早前有人說,香港超級市場平分天下,令中小企無法拓展市場,但草案例完全沒有觸及規範以上情况,因此這條例是「爛橙」,寧願不要。這說法實令人有點不明所以,就以零售業作例子解釋一下。假設若香港某一零售行業有兩三龍頭企業平分天下,若他們彼此訂立協議不互相競爭,聯手把商品價格定得高一點,逼消費者多付一點,此類協議受第一類反競爭行為守則規管;若他們以其市場地位優勢,限制供應商供應貨品與其他中小型同業競爭者,讓其他同業無法競爭,又或他們割喉減價以逼新加入的中小型競爭者離開,讓新競爭者絕迹於市場,此類行受第二類反競爭行為守則規管。可見草案的效果,正正是規管可能出現的反競爭商業行為,防止龍頭企業以不公平的手段阻礙中小企發展,實有利於中小企拓展市場,怎能說草案是爛橙?

兩茶餐廳凍飲加二元難違競爭法

早前又有人問,草案對中小企最不利,例如兩家茶餐廳凍飲一起加二元,已可能構成「合謀定價」(第一類反競爭行為)被起訴。其實草案寫明,商業協議需有反競爭的「目的」或「效果」,方受條例規管。先說「效果」,兩家茶餐廳一起加價,客人自會嫌貴光顧別家餐廳。加價後生意減少是市場競爭的自然效果,就算兩家一起加價,亦不會產生什麼「反競爭的效果」,除非這兩家「茶餐廳」其實都是「大」型連鎖經營,兩者合共已佔了某個地區很重要的市場份額,他們同時加價才有可能產生反競爭效果。但,我們還可以說這是「中小企」?還可以說草案對「中小企」不利嗎?

至於「目的」,就算他們同時加價,實際原因若是因為大家都面對同樣的市場環境轉變,例如來貨價貴了,租金貴了等,這都都是合理的情况,並沒有反競爭的「目的」。只要他們不是為了減少競爭而同時作出商業決定,實在難以違反競爭法的。

現時的草案甚有改善空間

早前也有人說,大財團有財有勢,將會濫用競爭法向中小企提出訴訟,讓中小企無法生存云云。這個說法可說是眾多反對聲音中最荒誕無稽的。按此邏輯,那麼大企業也可以濫用歧視條例告中小企歧視,可以濫用版權法告中小企侵權,可以濫用私隱條例告中小企侵犯私隱,可以濫用誹謗條例告中小企誹謗,按同樣邏輯,還是所有法律都不要訂立好了。幸而,在現實世界中,香港法庭一向對沒理據的指控不會受理,而競爭條例草案更特別寫進入讓市民及中小企安心的條文,列明競委會可以拒絕受理「微不足道、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的投訴。所謂大財團濫告中小企,可謂杞人憂天。

本人其實也認為現時的草案甚有改善的空間,例如草案並沒有跨行業的合併規管守則,而草案對公營機構的豁免,我亦覺得有商榷的餘地。儘管如此,我仍非常期待香港競爭法的發展能踏出第一步,先行把全個社會幾乎無異議的反競爭行為規管杜絕,加強香港市場競爭。一個具競爭性的市場,可鼓勵大企業提升營運效益,增加中小企的創新及生存空間,最終讓消費者及整體社會得益。

其實在2006 及2008 年香港曾就競爭法立法作全面諮詢,兩次均獲市民及中小企普遍支持。各大商會及政黨當時亦曾提交意見,故可相信,他們確曾了解過競爭法,不應對草案內容及法理邏輯那麼陌生,至於草案內容不清不楚更是不知從何說起。對於「兩家茶餐廳同時加價二元是否違反競爭法」這等基本問題,似乎理應有更多理解。

一眾向以維護大商家大財團利益,鮮見有什麼中小企背景者,如今紛紛跑出來謂代表中小企代表市民,以令人摸不着頭腦的理據及例子,反對一條維護中小企及小市民利益的條例,反而最首當其衝的大財團大企業,至今卻如消失於整個立法的討論中,其情其理都實令人大惑不解矣,實不得不令人猜想其背後的葫蘆裏到底賣的是什麼藥。

作者是香港理工大學會計金融學院亞洲競爭法及經濟學中心導師 

制訂競爭法宜三思

信報財經新聞
P15 | 時事評論 | 大講堂 | By 王于漸 2011-01-26

競爭、壟斷和卡特爾這些所謂「工業組織」(Industrial organization ) 的問題,是經濟學最古老的話題之一,牽涉面廣,問題複雜。上周提到,這方面有兩個理論。自足論相信市場易受壟斷,而企業很容易維持壟斷,故要立法促進競爭;但亞當斯密的干預論認為,政府架設入市屏障才是壟斷和卡特爾之源。只不過,壟斷和卡特爾本質上並不穩定。只要政府不擴大入市屏障,壟斷者也就難以防止後來者蠶食其地盤。

兩種理論各有支持

經過1970 年代以來的實證,經濟學界現在相信,干預論比自足論更能解釋壟斷。

但決策者的思維尚未跟上這項進展。

自足論揭露了企業維持壟斷的招數,主張立法規管,但未能解釋某些企業為何會發展出壟斷力、形成壟斷後又為何能夠維持這種「優勢」。說到底,後來者為何不能以壟斷者之道還治壟斷者之身?與此相比,干預論從人性出發,認為商人本性在於牟利,限制其營商只會得不償失。商人在市場上受到限制,必改而籠絡當權者。但政法仗比市場仗更難打,最終只會有利財團。故斯密相信,小新企業的良友是市場而非政府,對付壟斷要靠效率、創新,先仿效其手法,再進而改善。

為競爭立法目的是保障消費者。但George Stigler 在1971 年指出,原意再好,仍只會有利業界,因為立法是政治勢力的對決,並非按經濟規律辦事,業界會用盡方法維護其利益。消費者、好心的市民、官員和政客通常拗不過他們;即使在民主社會,立法的結果也幾乎必定有利業界。

因此,本港的中小企最反對立法,生怕他日戰場轉移到議會和法院,自己的市場優勢無用武之地。

自足論和干預論不但政策後果有別,對壟斷所造成的社會代價也有不同的估算。

自足論認為,壟斷的後果是抬高價格和壓縮產量。抬高價格令生產者得益而消費者失利。問題是,要糾正經濟學上的這種收入再分配,大可以對壟斷的企業徵稅,無必要立法。經濟學者Harold Demsetz 就認為,最有效的補救方法是徵稅。

至於壟斷者壓縮產量,後果是壟斷的產品奇貨可居,其他產品則過剩,令資源錯配。以自足論看,只有打破壟斷才能糾正這種「社會福利淨損失」(deadweight social welfareloss),此外別無他法;這是學界多年來的看法,公眾也有同感。但後來Arnold Harberger就美國因壟斷造成的資源錯配作過估計,出乎他的意料,個中損失不夠GDP 的0.1%,令公眾對壟斷的關注顯得啼笑皆非。

與此相比,干預論估計的社會代價比純粹的資源錯配要大得多。因為,如果政策造成了壟斷,例如規管構成市場屏障,也就會有企業改走官府線以尋求融通,過程中除了合法的游說和動員,也難免私相授受。壟斷者所花費的資源可能不亞於壟斷所能賺取的暴利。假如有多人競爭壟斷權,所浪費的資源就更多。這在學術上稱為「尋租」(rent-seeking),附帶的社會代價也就是「經濟租金的耗損」(diss ipation of economic rent)。

斯密狠批壟斷,因為給社會帶來的損失遠遠大過資源錯配。

香港有關壟斷的研究不多。其中以消費者委員會(Consumer Council)做得最多。網站上曾就十四個行業作出調查:一、銀行;二、廣播;三、電訊;四、私人住宅物業;五、汽車用油、柴油和液化天然氣市場;六、熱水爐和煮食用燃油;七、零售食物和家居必需品;八、易辦事轉賬卡網絡付款系統;九、付運協議(ship ping lineagreements);十、美容業;十一、教科書;十二、升降機維修;十三、生豬定價;以及十四、校內飲品供應。

這些研究不少從自足論出發,是政府推動市場競爭的依據,但大都取材於十年前。這有兩種可能:近年不再流行研究壟斷;或者找不到其他行業可以研究。答案若是後者,也就是說壟斷主要見於以上十四個行業,說明香港的競爭環境相當健全。

驟眼看去,這十四個行業大都直接間接受監管。但監管限制了後來者入市,要深入研究才能判別,所謂的壟斷來自市場競爭還是政府監管。

舉個實例,為確保教材質素,教科書受教育署嚴格監管,正因此,製作成本很高;由於教材呈審費時,得失難料,很少新出版社加入,來來去去只有幾家熟悉官方程序的老字號。

嚴重壟斷約有五類

多年前兒子讀小學時,我有一次為他買教科書,翻到一種中文課本,講述中秋節一家大小賞月,除了月亮,竟然還看見金星、木星、水星、火星和土星;我可以想像,中文課本審批時,大概只攻一點中文,不及其餘。

我把這本書寄給當時的教育局局長。其後從內行人處得悉,由於審批成本高,有些出版商選用作者時削足就履。我相信若教署撤銷監管,教科書不但會較為廉宜,質素可能也較好。現在有網絡提供各種資訊,只要讓市場發揮作用,可以相信,學童很快就會有又好又負擔得來的教科書。

香港壟斷最嚴重的行業,也正是受干預最多的。這裏只舉大焉者:一、公共壟斷企業;二、卡特爾;三、持牌行業(licensing);四、專營行業(government franchises);五、公共監管(public regulation)。

一、以公共名義設置的壟斷包括證券交易所、郵政、水務等等。其中規模最大的是醫療、房屋和教育,它們在經濟裏的比重可能愈來愈大。

醫院管理局(Hospital Authority)擁有全港大約九成病床,迹近壟斷。當局考慮增設幾間私家醫院,但規模有限,成事無期。現階段應讓各公立醫院彼此競爭,但這首先要改變政府的監管架構。

房屋委員會為全港大約一半家庭提供住所,這種支配性地位導致效益低下、分配不公,成為民怨的根源。背後的歷史錯綜複雜,一言難盡。

教育方面,官立學校與津貼學校合計分別佔小學的87%和中學的75%。津校雖然並非由政府運作,但逾九成經費來自官方,監管的程度直逼官校,當局後來更禁止私立學校收取較高的學費,私校無從提高教學質素,又如何與官校和津校競爭?目前唯一的競爭來自國際學校和「英基學校協會」(English SchoolsFoundation ,簡稱ESF)名下的學校。

在梁錦松、李國章和羅范椒芬主管教育期間,當局新設一類學校,由政府直接資助,算是有起碼的競爭。但為時已晚,負擔得起學費的家長紛紛為子女轉校、送他們出國。學校一天不增加競爭,無論撥多少資源也難保質素不繼續下降。

二、香港從前有一種「御准」的卡特爾,現已基本上撤銷。為了確保大米供應,政府要進口商大量儲備;商人反過來索取特許權,俾能獨家進口,從而形成卡特爾。戰後,香港大米幾乎一直供應穩定,但售價普遍比開放進口的澳門高一成。大米如今不再是大宗的進口商品。

三、作為一種常見的監管,牌照之弊在於形成卡特爾,其中影響最大的是醫生、律師等各種專業牌照。近年更新增不少牌照類別。沒有一種行業能杜絕失誤和瀆職,但壓力團體藉此游說政府擴大監管、設立卡特爾。這或可改善服務,但也抬高了收費、壓制了競爭。如果所有專業都成為卡特爾王國,香港很難成為高增值的服務業樞紐。

四、專營權見於一些限制他人入市的私營服務,例如電力和交通。當初設置專營權的理由是規模夠大才能享有大規模生產的好處,但在經濟學上,自然壟斷體(natural monopoly)根本毋須專營權來確保。香港目前的燃氣獨家供應商並不享有專營權,但也從來沒有人加入競爭。巴士和電力的專營更按地區劃分。但港島、九龍和新界的面積相差很遠,規模經濟說並不成立。

五、對行業實施公共監管的最佳例子是銀行間的「利率協議」(Interest Rat eAgreement)。當初設立的理由是保障存戶,以免銀行爭相提高存款利率,形成惡性競爭。

但設立後,存款利率一直遠低於貸款利率,銀行看似大獲其利。由於「利率協議」不限制後來者加入競爭,長遠也許使小銀行多賺了錢,但也維護了大銀行的市場地位。由於利率給綁死,銀行只能用非價格的手法競爭,例如狂開分行。但非價格競爭經濟效益低,社會整體上是輸家。大戶可以將資金轉移到不受「利率協議」約束的項目,但絕大多數的小戶只能捱低息。「利率協議」現已撤銷。

香港的服務部門總的來說有很強的競爭。

數據顯示,企業的平均規模日漸收縮,市場競爭看來會更趨激烈,只有極重品牌的零售業,以及專營的連鎖酒店、超級市場和百貨公司,愈做愈大。酒店、超市、百貨公司和其他零售店由於庫存、分銷和訊息管理系統,往往享有龐大的規模經濟。與此同時,一如全球各地,香港的街坊舖「買少見少」;但這與零售業的經濟規模繼續擴大有關,說不上是壟斷。不少美國小鎮只有Wal-Mart(沃爾瑪)一家零售店,但很少美國人認為,Wal-Mart 左右了市場。

開放監管加強競爭

香港有人從定價和銷售策略出發,覺得有些超市享有市場力量。但經濟學不這樣看,現有的幾家大超市並不獨享這些市場招數,後來者完全可以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何況香港在地理上是點而不是面,某些零售市場難免趨於集中。【表】香港的服務業仍在成長。開放受監管的行業和專業、將政府提供的服務私有化或公司化,可以在多方面增強它們彼此的競爭。將促進競爭的力度用來阻止市場帶動的合併收購、強令市場人為地降低集中的程度,將會大錯特錯。不應以企圖擴大市場份額為由,禁止企業採用具競爭力的定價和推廣策略。說到底,這些市場招數人人可用,包括其對手。

政府應忌用公權力來規管某些行業,以免助長現有的企業、架設市場屏障、保護卡特爾、維護壟斷。香港的市場自然走向壟斷的傾向不高,那些因受政府透過干預來限制後來者加入的行業,就作別論。競爭法應用來針對壟斷力受政府保障的行業才真正有效,不應豁免或放過此類缺乏競爭的行業。不能因為現行企業的一些營商手法被指壟斷,就針對這些容許企業可自由加入,企業平均規模日漸下降,並具有高度競爭性的行業。引入新法例時,還宜三思! 二之二.二之一刊上周三香港

大學經濟學講座教授

參考文獻:

Arnold C. Harberger, Monopoly andResource Allocation, American Econo micReview, Vol. 44, No. 2, May Proceedings, 1954, pp. 77-87.

Harold Demsetz, Why RegulateUtilities?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11, No. 1, Apr., 1968, pp. 55-65要重溫王于漸教授文章中英文版,可登入信報網站:www.hkej.com 或以下網址:http://www.wangyujian.com/王于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