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訂競爭法宜三思

信報財經新聞
P15 | 時事評論 | 大講堂 | By 王于漸 2011-01-26

競爭、壟斷和卡特爾這些所謂「工業組織」(Industrial organization ) 的問題,是經濟學最古老的話題之一,牽涉面廣,問題複雜。上周提到,這方面有兩個理論。自足論相信市場易受壟斷,而企業很容易維持壟斷,故要立法促進競爭;但亞當斯密的干預論認為,政府架設入市屏障才是壟斷和卡特爾之源。只不過,壟斷和卡特爾本質上並不穩定。只要政府不擴大入市屏障,壟斷者也就難以防止後來者蠶食其地盤。

兩種理論各有支持

經過1970 年代以來的實證,經濟學界現在相信,干預論比自足論更能解釋壟斷。

但決策者的思維尚未跟上這項進展。

自足論揭露了企業維持壟斷的招數,主張立法規管,但未能解釋某些企業為何會發展出壟斷力、形成壟斷後又為何能夠維持這種「優勢」。說到底,後來者為何不能以壟斷者之道還治壟斷者之身?與此相比,干預論從人性出發,認為商人本性在於牟利,限制其營商只會得不償失。商人在市場上受到限制,必改而籠絡當權者。但政法仗比市場仗更難打,最終只會有利財團。故斯密相信,小新企業的良友是市場而非政府,對付壟斷要靠效率、創新,先仿效其手法,再進而改善。

為競爭立法目的是保障消費者。但George Stigler 在1971 年指出,原意再好,仍只會有利業界,因為立法是政治勢力的對決,並非按經濟規律辦事,業界會用盡方法維護其利益。消費者、好心的市民、官員和政客通常拗不過他們;即使在民主社會,立法的結果也幾乎必定有利業界。

因此,本港的中小企最反對立法,生怕他日戰場轉移到議會和法院,自己的市場優勢無用武之地。

自足論和干預論不但政策後果有別,對壟斷所造成的社會代價也有不同的估算。

自足論認為,壟斷的後果是抬高價格和壓縮產量。抬高價格令生產者得益而消費者失利。問題是,要糾正經濟學上的這種收入再分配,大可以對壟斷的企業徵稅,無必要立法。經濟學者Harold Demsetz 就認為,最有效的補救方法是徵稅。

至於壟斷者壓縮產量,後果是壟斷的產品奇貨可居,其他產品則過剩,令資源錯配。以自足論看,只有打破壟斷才能糾正這種「社會福利淨損失」(deadweight social welfareloss),此外別無他法;這是學界多年來的看法,公眾也有同感。但後來Arnold Harberger就美國因壟斷造成的資源錯配作過估計,出乎他的意料,個中損失不夠GDP 的0.1%,令公眾對壟斷的關注顯得啼笑皆非。

與此相比,干預論估計的社會代價比純粹的資源錯配要大得多。因為,如果政策造成了壟斷,例如規管構成市場屏障,也就會有企業改走官府線以尋求融通,過程中除了合法的游說和動員,也難免私相授受。壟斷者所花費的資源可能不亞於壟斷所能賺取的暴利。假如有多人競爭壟斷權,所浪費的資源就更多。這在學術上稱為「尋租」(rent-seeking),附帶的社會代價也就是「經濟租金的耗損」(diss ipation of economic rent)。

斯密狠批壟斷,因為給社會帶來的損失遠遠大過資源錯配。

香港有關壟斷的研究不多。其中以消費者委員會(Consumer Council)做得最多。網站上曾就十四個行業作出調查:一、銀行;二、廣播;三、電訊;四、私人住宅物業;五、汽車用油、柴油和液化天然氣市場;六、熱水爐和煮食用燃油;七、零售食物和家居必需品;八、易辦事轉賬卡網絡付款系統;九、付運協議(ship ping lineagreements);十、美容業;十一、教科書;十二、升降機維修;十三、生豬定價;以及十四、校內飲品供應。

這些研究不少從自足論出發,是政府推動市場競爭的依據,但大都取材於十年前。這有兩種可能:近年不再流行研究壟斷;或者找不到其他行業可以研究。答案若是後者,也就是說壟斷主要見於以上十四個行業,說明香港的競爭環境相當健全。

驟眼看去,這十四個行業大都直接間接受監管。但監管限制了後來者入市,要深入研究才能判別,所謂的壟斷來自市場競爭還是政府監管。

舉個實例,為確保教材質素,教科書受教育署嚴格監管,正因此,製作成本很高;由於教材呈審費時,得失難料,很少新出版社加入,來來去去只有幾家熟悉官方程序的老字號。

嚴重壟斷約有五類

多年前兒子讀小學時,我有一次為他買教科書,翻到一種中文課本,講述中秋節一家大小賞月,除了月亮,竟然還看見金星、木星、水星、火星和土星;我可以想像,中文課本審批時,大概只攻一點中文,不及其餘。

我把這本書寄給當時的教育局局長。其後從內行人處得悉,由於審批成本高,有些出版商選用作者時削足就履。我相信若教署撤銷監管,教科書不但會較為廉宜,質素可能也較好。現在有網絡提供各種資訊,只要讓市場發揮作用,可以相信,學童很快就會有又好又負擔得來的教科書。

香港壟斷最嚴重的行業,也正是受干預最多的。這裏只舉大焉者:一、公共壟斷企業;二、卡特爾;三、持牌行業(licensing);四、專營行業(government franchises);五、公共監管(public regulation)。

一、以公共名義設置的壟斷包括證券交易所、郵政、水務等等。其中規模最大的是醫療、房屋和教育,它們在經濟裏的比重可能愈來愈大。

醫院管理局(Hospital Authority)擁有全港大約九成病床,迹近壟斷。當局考慮增設幾間私家醫院,但規模有限,成事無期。現階段應讓各公立醫院彼此競爭,但這首先要改變政府的監管架構。

房屋委員會為全港大約一半家庭提供住所,這種支配性地位導致效益低下、分配不公,成為民怨的根源。背後的歷史錯綜複雜,一言難盡。

教育方面,官立學校與津貼學校合計分別佔小學的87%和中學的75%。津校雖然並非由政府運作,但逾九成經費來自官方,監管的程度直逼官校,當局後來更禁止私立學校收取較高的學費,私校無從提高教學質素,又如何與官校和津校競爭?目前唯一的競爭來自國際學校和「英基學校協會」(English SchoolsFoundation ,簡稱ESF)名下的學校。

在梁錦松、李國章和羅范椒芬主管教育期間,當局新設一類學校,由政府直接資助,算是有起碼的競爭。但為時已晚,負擔得起學費的家長紛紛為子女轉校、送他們出國。學校一天不增加競爭,無論撥多少資源也難保質素不繼續下降。

二、香港從前有一種「御准」的卡特爾,現已基本上撤銷。為了確保大米供應,政府要進口商大量儲備;商人反過來索取特許權,俾能獨家進口,從而形成卡特爾。戰後,香港大米幾乎一直供應穩定,但售價普遍比開放進口的澳門高一成。大米如今不再是大宗的進口商品。

三、作為一種常見的監管,牌照之弊在於形成卡特爾,其中影響最大的是醫生、律師等各種專業牌照。近年更新增不少牌照類別。沒有一種行業能杜絕失誤和瀆職,但壓力團體藉此游說政府擴大監管、設立卡特爾。這或可改善服務,但也抬高了收費、壓制了競爭。如果所有專業都成為卡特爾王國,香港很難成為高增值的服務業樞紐。

四、專營權見於一些限制他人入市的私營服務,例如電力和交通。當初設置專營權的理由是規模夠大才能享有大規模生產的好處,但在經濟學上,自然壟斷體(natural monopoly)根本毋須專營權來確保。香港目前的燃氣獨家供應商並不享有專營權,但也從來沒有人加入競爭。巴士和電力的專營更按地區劃分。但港島、九龍和新界的面積相差很遠,規模經濟說並不成立。

五、對行業實施公共監管的最佳例子是銀行間的「利率協議」(Interest Rat eAgreement)。當初設立的理由是保障存戶,以免銀行爭相提高存款利率,形成惡性競爭。

但設立後,存款利率一直遠低於貸款利率,銀行看似大獲其利。由於「利率協議」不限制後來者加入競爭,長遠也許使小銀行多賺了錢,但也維護了大銀行的市場地位。由於利率給綁死,銀行只能用非價格的手法競爭,例如狂開分行。但非價格競爭經濟效益低,社會整體上是輸家。大戶可以將資金轉移到不受「利率協議」約束的項目,但絕大多數的小戶只能捱低息。「利率協議」現已撤銷。

香港的服務部門總的來說有很強的競爭。

數據顯示,企業的平均規模日漸收縮,市場競爭看來會更趨激烈,只有極重品牌的零售業,以及專營的連鎖酒店、超級市場和百貨公司,愈做愈大。酒店、超市、百貨公司和其他零售店由於庫存、分銷和訊息管理系統,往往享有龐大的規模經濟。與此同時,一如全球各地,香港的街坊舖「買少見少」;但這與零售業的經濟規模繼續擴大有關,說不上是壟斷。不少美國小鎮只有Wal-Mart(沃爾瑪)一家零售店,但很少美國人認為,Wal-Mart 左右了市場。

開放監管加強競爭

香港有人從定價和銷售策略出發,覺得有些超市享有市場力量。但經濟學不這樣看,現有的幾家大超市並不獨享這些市場招數,後來者完全可以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何況香港在地理上是點而不是面,某些零售市場難免趨於集中。【表】香港的服務業仍在成長。開放受監管的行業和專業、將政府提供的服務私有化或公司化,可以在多方面增強它們彼此的競爭。將促進競爭的力度用來阻止市場帶動的合併收購、強令市場人為地降低集中的程度,將會大錯特錯。不應以企圖擴大市場份額為由,禁止企業採用具競爭力的定價和推廣策略。說到底,這些市場招數人人可用,包括其對手。

政府應忌用公權力來規管某些行業,以免助長現有的企業、架設市場屏障、保護卡特爾、維護壟斷。香港的市場自然走向壟斷的傾向不高,那些因受政府透過干預來限制後來者加入的行業,就作別論。競爭法應用來針對壟斷力受政府保障的行業才真正有效,不應豁免或放過此類缺乏競爭的行業。不能因為現行企業的一些營商手法被指壟斷,就針對這些容許企業可自由加入,企業平均規模日漸下降,並具有高度競爭性的行業。引入新法例時,還宜三思! 二之二.二之一刊上周三香港

大學經濟學講座教授

參考文獻:

Arnold C. Harberger, Monopoly andResource Allocation, American Econo micReview, Vol. 44, No. 2, May Proceedings, 1954, pp. 77-87.

Harold Demsetz, Why RegulateUtilities?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11, No. 1, Apr., 1968, pp. 55-65要重溫王于漸教授文章中英文版,可登入信報網站:www.hkej.com 或以下網址:http://www.wangyujian.com/王于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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