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法之能與不能

信報財經新聞
P17 | 時事評論 | 大講堂 | By 王于漸 2011-01-19

特區政府計劃於今年引入競爭法。經濟學者普遍相信,競爭在幾乎所有的情況下都對消費者有利。他們直覺上偏愛競爭而厭惡壟斷和卡特爾。但與意識形態無關,而是基於學術訓練、經濟學推論和過去兩個多世紀的科學證據。經濟學者在立法保障競爭的議題上理應是政府的同道。但要問是否有必要立法,經濟學者看法不一。

首先是不能假定,立法必有助於競爭。促進競爭和立法規管是兩回事,不宜混為一談。

推動立法時,要以健全的經濟學論證、扎實的實證數據為本。

對市場力量的兩種看法

支持立法的論說通常假設:市場若不加以規管就容易壟斷,因此為了確保競爭、維持公平公開的市場環境、保障消費者,立法必不可少,政府責無旁貸。但其實這裏暗藏一個先決的假設:企業能夠輕易壟斷市場,而且一旦形成壟斷,就不難維持這種局面。

在這種Harold Demsetz 教授名為「自給自足」的理論(self-sufficiency th eory)裏,市場集中、資本門檻高、海量廣告攻勢、超低定價以逼走對手(predat ory pricing),以至操縱競投(bid rigging)、議定價格(pricefixing)、瓜分市場(market allocation)等合謀行為(collusive pratices),被視為大企業針對無助小人物的反競爭伎倆。自1925 年起,自足論大約左右了經濟學界五十年,至今在世上很多地區,無論官民都深信不疑。

自足論往往被說成大魚吃小魚,最後只有幾條甚至一條大鱷得以生存。此中的含意明顯不過:最後只剩下大企業,它們的策略是務求置對手於死地。而所謂的市場競爭如同把人拋入鯊魚出沒的大海,只有個別人能夠存活,故必然傾向壟斷。

這個說法無疑很生動,但忽略了實際的市場裏一個最重要的事實:利用競爭策略來置對手於死地,並非現存大企業的專利。大海裏每天都有更年富力強、靈活兇猛的小魚出生,加入覓食。這些初生之魚前仆後繼地挑戰大鱷的支配地位,總有一天,其中一些小企業會變得像現有的「大鱷」那樣可怕。Microsoft(微軟)已陷入這個困境;而有一天, Google(谷歌)和Apple(蘋果電腦)相信也會遭到同樣的命運。市場既是競技場,也是有競爭力新公司的孵化器,正如大海是魚類後起之秀的孕育池。

認為市場偏向競爭而非壟斷的看法可上溯到Adam Smith(亞當斯密)。Demset z 教授稱之為「干預論」(interventionist theory)。Smith 認為,壟斷源自政府的干預,而非商人謀求支配市場的反競爭手段。後者屬於自足論的範疇。以Smit h 看,只要政府不插手以排斥競爭,大企業的壟斷力其實很有限。只不過,政府往往用公權力來架設和維護法定的市場障礙、懲罰違反者。

干預論認為,政府對企業的監管、設置營業牌照、控制價格、立法限制入市和限制競爭手法、頒發特許經營權,以及開辦公共壟斷企業,造就壟斷的成份遠遠大過企業的營商手法。1970 年代以來再度流行Smith 早期的干預論。我相信,自足論很能解釋香港和一般資本主義地區的情形; 而Smith 的干預論則在中國內地更容易獲得共鳴。

至於如何對付壟斷,自足論和干預論的建議大相徑庭。政府到底應減少干預,還是應改組產業、督促商界改善營商手法?自足論者主張加大干預,但干預論者要求限制官方對經濟的影響。

Adam Smith 論市場力量在人類歷史上,Adam Smith 首次證明:個人通過市場競爭來謀求自利,最終給所有人都帶來最大的好處。

Smith 寫道: 「我們得享晚餐,並非因為屠夫、釀酒師、麵包師樂於助人,而是出於他們的自利」。各行各業出於自利而與對手爭相為消費者提供服務,結果,人人都務求價格低廉而顧客高度滿足。

但Smith 盛讚市場競爭,也就是他所謂「invisible hand」(無形之手)之餘,也狠批當時的商家;而這些批評,我相信至今仍然適用。Smith 注意到, 「同行的人每次聚頭,即使純屬消遣,但一旦講開了,最後就變成針對公眾的陰謀或者加價的計謀」。

愛玩陰謀、逃避競爭、結盟合謀是Smith 對人性其中一項最深入的觀察。

若此,Smith 又會否贊成立法,限制以至禁止當時商人的反競爭手法?重讀他的大作後,我相信答案是否。理由是:這位可敬的教授會擔心,讓政府擴大影響只會有損競爭。 Smith 寫道: 「雖然法律不能防止同行的人不時聚頭,但也不應方便這類聚會,更不要說令其變得不可或缺」。

Smith 時代的政府頒發特許經營權、保護某些產業和手工藝,同時透過贊助各種活動,令上述商人群集密謀(唯利是圖)競爭手法的做法顯得名正言順。對Smit h 來說,在這方面繼續鼓勵政府,授權其監管這類官方打一開始就庇護的(唯利是圖)競爭手法,形同笑話。

Adam Smith 雖然相信商人性喜密謀,但認為若非政府從旁協助,要成功密謀其實並不容易。商人密謀莫非出於自利。但也正因此,彼此間爾虞我詐。對Smith 來說,無形之手也有力地約束了這類(唯利是圖的)競爭行為。

卡特爾想要抬高定價,不但要各成員同意減產,而且要在較低的產量上,協定各自獲分配的市場份額。而且達成協議後,各成員仍然有強大的誘因,瞞住其他成員,暗中出售超出議定的產量。要維持協議,卡特爾必須動用大量人力物力,執行有關的安排和懲罰違約者。

卡特爾天生不可能穩定,因為不斷有新公司加入競爭。顧名思義,卡特爾式產業必然抬高售價、利潤較高。既然「天生」厚利,也就必有局外人分一杯羹。卡特爾不想被打破,要麼阻止外人加入,要麼讓其入會以封其口。

但阻止外人加入代價不菲。卡特爾打一開始就要決定,到底是阻止還是接受其加入。而在選定對策之前,又先要弄清楚,叩門者是真的想入會,還是說作勢敲詐。得悉他人真正的動機極其困難,成本當然很高。現有的成員先要同意調撥資源以嚇阻叩門者,同時議定如何分攤這項開支。反過來,開門納客則須重新瓜分產量的配額,分毫必爭,代價也不小。一般來說,總有不少成員想搭順風車,讓別人去煩惱。

一種產業想維持壟斷,必須有能力限制新的競爭力量、減慢其發展。但產業這方面的能力有限,政府的公權力無疑強大得多。官府有權透過發牌和配額來限制競爭,不論為了方便還是不得不如此,牌照和配額都對市場後來者起到懲罰的作用。

而且,政府能夠用隱晦的手法來限制競爭,例如在健康、環保、勞工、安全等方面增設標準,以區別對待現行和新進的企業。例如,美國總統奧巴馬去年就環境污染許可(environment pollution permits) 提供「上限交易計劃」(cap and trade scheme),但既有的企業無償享有,新進公司則須支付市價。競技場向既有的企業傾斜,無疑有損競爭。

立法監管未必促進競爭

就公眾對各行各業的監管, GeorgeStigler教授啟發了大量的研究。他發現,政府機構往往受制於他們監管的產業。最終,這些本應促進競爭的機構走向自己的反面,不但未能保障公眾使免受壟斷企業魚肉,更反過來支持這些企業鞏固其壟斷。愈來愈多研究發現,美國和歐洲的監管機構最終都擺脫不了這個宿命。就立法監管是否能促進競爭,經濟學界現在的疑慮比以往更大。

若此,交由法庭執法是否會較好?美國在這方面經驗較多。Paul Rubin 教授的研究尤具啟發性。他分析過美國《反托拉斯法》訴訟高潮時期的二十三個大案。

這批案子合計有三十七項經濟學研究深入探討過。但Rubin 的研究面世後,美國再也很少這方面的大案。

以經濟學角度看,反托拉斯訴訟案的裁決不外幾種可能。如果告上法庭的行為的確有違競爭,案情也就是「成立」的;而如果有關行為事實上促進競爭,案情也就可說「不成立」。視乎案情「成立」或「不成立」,政府作為原告,不是贏就是輸。

案情「成立」政府勝訴,或者案情「不成立」辯方勝訴,都屬於「正確」的後果。

Rubin 發現,在這23 個案子裏,案情成立和案情不成立的「正確」案例分別是9 和2。換言之,在23 個案子裏,法庭只正確地裁定了11 個,成功率不足50%。

這個記錄不但很可憐,而且就何謂反競爭行為的正確內容令人感到混肴。業界無從得知,法律在何處落墨。這肯定有損行業的表現。法律明確的話,守法的代價無疑很高;但不明不白就更糟,企業根本不知道該怎樣做。【表】實際的記錄令人更沮喪,因為法庭作出裁決時,不一定頒下適當的補救辦法。舉個例,就正確的案子來說,也就是政府就案情成立的案子勝訴或者被告就案情不成立的案子勝訴,所裁定的補救可能根本不起作用。如果有關的補救無效,涉案行業只會更無所適從。

所有這些案子都涉及龐大的訴訟開支。將成本與錯判所造成的後果加在一起,弊顯然大於利。認真看過研究結果的經濟學者都不會贊同競爭法,但香港今年決定投身報效。

二之一.下周三續刊

參考文獻:

Harold Demsetz, Two Systems of Beliefabout Monopoly, in IndustrialCo ncentration: the New Learning, Little Brown, 1974.

Paul Rubin, What Do Economists ThinkAbout Antitrust? A Random Walk d ownPennsylvania Avenue, in F S McChesneyand W F Shughart II, ed., The Ca uses andConsequences of Antitrust, University ofChicago Press, 1995, pp.

33-62.George Stigler, The Theory ofEconomic Regulation, Bell Journal ofE conomics, Spring, 1971, pp. 3-21.Reprinted in George Stigler, ed., Chica goStudies in Political Economy,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8.

Shuli Hu, Price Control and Champingat a Monopoly Bit, A Century Wee klyEditorial, 01.14.2011. http://english.caing.com/2011-01-14/100216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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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學經濟學講座教授

《競爭法》落實之日貿發局何去何從

信報財經新聞 2011-01-13
P18 | 時事評論 | By 葉紀章 標示關鍵字


「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自1997 年成立至今快將十三載,從諮詢到由議員正式動議立法,先後屢遭否決,一直都是處於「公有公說,婆有婆反」的膠着狀態,《競爭法》的落實多番停步不前,此乃因為牽涉其中的持份者,皆各有自身利益當護之矣。對於普羅社會大眾,壟斷性的商業行為皆視為不當。《競爭法》的執行宗旨在於防止因壟斷而產生的反競爭行為,因為若有人濫用市場的力量,終歸最大的受損人乃消費者。

每年舉辦多項展覽

不過,是否訂立《競爭法》之後,消費者必然受到保障,而壟斷的行為亦會隨之完全消失?本人認為「一刀切」式的實施《競爭法》很可能會帶來嚴重的反效果,屆時消費者非但沒有受惠,大量的訴訟案件卻如瀉洪般爆發。

近期備受爭議的貿發局應否獲豁免納入《競爭法》規管範圍的問題上,更成為業界的關注點,貿發局在此新發展的形勢下,該何去何從?

本人且從展覽業的發展過程作一探討。貿發局成立初期,香港的展覽業正處於起步階段,經過多年發展,貿發局於展覽業的貢獻和帶動的經濟效益是大家有目共睹的。若因現在搖着《競爭法》的旗幟而把所有不是都壓在貿發局上,對它不但有欠公平,且有「過橋抽板」之嫌。時至今日,私營展覽企業於市場已有長足的發展,更有人倡議貿發局現已功德圓滿,大可功成身退了。

政府於六十年代末成立貿發局,原意是藉它為本地從事產品出口的中小企提供支援和開拓海外貿易市場。現時,貿發局每年舉辦多達三十場大小不一、題目不同的展會,以09╱10 年度為例,舉辦的展會累計吸引超過六十多萬名買家到訪,參展商數目高達二萬九千五百家,確實為中小企創造了不少商貿良機,光是09 年4月所舉行的六項展覽,便帶來十八萬名買家入場,估計為香港帶來17 億元的收入;貿發局為業界帶來的訂單數目亦不斷增加,加上區內貿易保持活躍,貿發局修訂了2010 年香港出口增長預測,由原來的5%調升至12%。

全方位支援中小企

貿發局最近期給中小企提供的全方位支援包括於展覽會推出多項「上車」優惠,包括小型展位、展櫃推廣優惠、產品和目錄展示等,以鼓勵剛成立的新晉中小企參加展會開拓商機。此外,貿發局於今年的秋季電子產品和燈飾展投入8000萬元作邀請海外買家來港之用,尤其是新興市場的買家,以增來港參觀展會的買家人數,其以民利益為依歸之意可見一斑。

假若貿發局不能如常舉辦旗下展覽,每次展覽會改為公開競投,往後的每個展覽可能每年均由不同承辦商或於不同地點舉行,不但在運作和行政上失去延續性,對買家亦必定會造成混淆。此外,參展費亦不一定會比現時便宜,這是「四輸」的局面,展會主辦商、參展商、買家和消費者皆蒙受損失。

至於貿發局現時在香港是主辦最多展覽會的機構,是否與民爭利,且容後再說。但貿發局的法定使命是為香港的出口商、廠家和中小企製造商機,從展覽會所賺得亦悉數放回推動出口市場和支援本港中小企的項目上,如去年貿發局便撥出1.2 億元支援本港中小企發展業務,因此,若以《競爭法》規管貿發局的展覽活動,則它津貼中小企業的優惠收費便可能給指摘為「掠奪性訂價」,為展覽會提供的配套增值服務則會遭人扣上「綑綁式銷售」的罪名;但若貿發局最終為了「避瓜防李」而減少各種支援中小企的策略或收取比原先更高的展覽費,甚至退出展覽市場,直接蒙受損失的將會是本港的中小企業,特別是近年已舉步維艱的經營出口加工貿易的中小企。

姑勿論貿發局現時的處境是「功臣當賊辦」,或它在展覽行業獨大的現象,又是否無心之失亦已非最重要,當務之急,應讓貿發局繼續有效發揮為中小企及業界所營造的向心力,而非任由公、私兩營繼續角力相殘。至於貿發局最有「與民爭利」之嫌者,莫如把私營承辦商的既有展會「照字搬字」地移師會展叨光重辦,實屬不可取的做法,為此,本人促請貿發局不應再舉辦這類在市場上已有的展會,以釋民嫌。

「豁免」勿變「與民爭利」貿發局應繼續積極扮演支援中小企的中流砥柱角色,為各方帶來最大的效益。

首先,正如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所言,如果《競爭法》的禁止條文會妨礙貿發局履行職責,政府可採用部分豁免制度,即在貿發局履行必要的公共服務時可獲豁免。與此同時,貿發局亦應切實承諾不舉辦與私營機構相同,或題材相若的新展會,避免與民爭利。

此外,貿發局應嘗試與展覽業界更多合作,共同研發和合辦新的展覽項目,透過積極合作,與展覽業界及工商協會組織協調及溝通,互補長短,發揮協助業界的功能,以締造「多贏」的方案,同心協力推動本港貿易發展,為本港中小企、出口商及業界帶來最大的裨益。

總括而言,《競爭法》的原意是為了推動公平競爭,但若因立法而導致更多的中小企無以為繼,則是本末倒置的做法。讓貿發局豁免受《競爭法》約束,是為了取其最有效支援中小企為理據,但這不應成為濫用市場主導地位的護身尚方寶劍;貿發局不應忘卻本身使命,而利用特有地位佔用更多公眾資源,最後演變為「與民爭利」。期望貿發局認清成立目的和使命,制訂更多協助本港貿易及業界蓬勃發展的政策,切忌於市場上造成惡性競爭。

作者為展覽業界人士葉紀章

希斯路機場衰落值得香港借鑑

信報財經新聞 (發行量 / 接觸人次: 61,000) 2011-01-07
P16 | 時事評論 | By 羅祥國 標示關鍵字

英國希斯路機場在去年聖誕節大風雪中,令香港中學生和其他國際旅客等數千人要在機場滯留多天,暴露出這個曾是全球最多航機升降的國際機場的危機管理和服務水平,已去到其國際航空樞紐聲譽嚴重受損和國家蒙受巨大經濟損失的境地。

歐洲大陸的主要機場,如法蘭克福、羅馬、蘇黎世、布魯塞爾和巴塞隆拿有三條跑道,巴黎和馬德里則有四條跑道,阿姆斯特丹甚至有六條跑道。今次希斯路機場逐漸恢復服務初期,只有一條跑道可供使用,因而每小時處理的航班數量非常有限。至於歐洲其他主要機場,很多仍有兩條跑道可供運作,令航班能盡快恢復正常。

十一時後停止升降

英國機場自1987 年私有化後,七個主要機場由一個西班牙基金擁有的BAA plc 所管理,包括倫敦的Heat hrow、Gatwick和Stansted。根據英國競爭委員會於2009 年對BAA 的「反競爭」調查結論中,認為BAA 長期投資不足,其壟斷地位和經營手法不利競爭,影響旅客及航空公司的利益。競爭委員會除了要求政府必須加強監管外,更規定BAA 要在兩年內出售英國三個機場, 包括倫敦的Gatwick 和Stansted, 以促進競爭。BAA雖曾上訴,但法院維持原判;BAA 現已售出Gatwick。

由於希斯路機場非常接近民居,當地社區對噪音非常敏感,在現有安排下,每晚十一時後已沒有定期航班升降(在香港,約在凌晨三點仍有定期航班升降),這亦大大限制了希斯路機場兩條跑道的使用量和拓展,機場可說完全沒有額外航班升降時段(landing slot)。

至於希斯路機場的飛機停泊費,則是全歐洲最高的。自歐美在2007 年簽訂《開放航空》協議後,促進了希斯路機場的一些開放政策,包括容許航機的升降時段可以在航空公司之間作自由交易;據悉在2008 年期間,意大利航空(Alitalia)出售三個時段,共值9200 萬歐羅,反映了希斯路機場所能提供航機升降服務的經濟價值。

2009 年,希斯路機場共有460026 班航機升降(比2005 年下降約一萬航班),已給巴黎、法蘭克福和阿姆斯特丹的機場超越;旅客人數的優勢亦逐漸減少(20 09 年的旅客人數下降至六千六百萬);它所服務的英國本土機場,亦由二十一個大幅下降至七個,國內航班的旅客只佔整體旅客的8%。

分析六大「病因」

希斯路機場的容量不足,因而須要盡快興建第三條跑道,這結論應該是顯而易見的。事實上,早於2003 年,英國運輸部就曾建議興建第三條跑道,延至2009 年1 月,英國政府才批准它興建第三條跑道和第六客運大樓。然而,反對者(主要以環保為理由)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法庭裁定政府須為此擴建計劃重新進行檢討;英國政府最後宣布取消該機場的擴建計劃。至於各主要政黨對第三條跑道的擴建需要未有任何共識,令希斯路機場的服務水平將會繼續下滑。

希斯路機場衰落的成因,有幾點值得香港

借鑑:

一、英國機場在戴卓爾夫人年代轉為私有化,主要目的是籌集資金。希斯路機場由一家公營的壟斷機構轉變成一個受監管的私營壟斷機構,可惜政府監管不善,嚴重影響旅客、航空公司和國家的利益。

二、為了爭取最大利潤,長期不主動計劃興建第三條跑道和改善其他基礎設施,令服務水平不斷下降。

三、英國各主要政黨對第三條跑道的迫切性和重要性並無共識,反映各執政黨會有不同的考慮和決定。

四、希斯路機場非常接近民居,市民對興建第三條跑道反應强烈。

五、政府對環評法例和程序的要求,須以誠意和專心處理,不可大意,否則費時失事。

六、英國競爭委員會可監管英國機場運作,其研究結果對促進競爭和保障旅客利益非常有用。香港機場雖然管理完善,亦應受「競爭法」的監管,避免發生反競爭事件。

作者為中文大學航空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羅祥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