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法之能與不能

信報財經新聞
P17 | 時事評論 | 大講堂 | By 王于漸 2011-01-19

特區政府計劃於今年引入競爭法。經濟學者普遍相信,競爭在幾乎所有的情況下都對消費者有利。他們直覺上偏愛競爭而厭惡壟斷和卡特爾。但與意識形態無關,而是基於學術訓練、經濟學推論和過去兩個多世紀的科學證據。經濟學者在立法保障競爭的議題上理應是政府的同道。但要問是否有必要立法,經濟學者看法不一。

首先是不能假定,立法必有助於競爭。促進競爭和立法規管是兩回事,不宜混為一談。

推動立法時,要以健全的經濟學論證、扎實的實證數據為本。

對市場力量的兩種看法

支持立法的論說通常假設:市場若不加以規管就容易壟斷,因此為了確保競爭、維持公平公開的市場環境、保障消費者,立法必不可少,政府責無旁貸。但其實這裏暗藏一個先決的假設:企業能夠輕易壟斷市場,而且一旦形成壟斷,就不難維持這種局面。

在這種Harold Demsetz 教授名為「自給自足」的理論(self-sufficiency th eory)裏,市場集中、資本門檻高、海量廣告攻勢、超低定價以逼走對手(predat ory pricing),以至操縱競投(bid rigging)、議定價格(pricefixing)、瓜分市場(market allocation)等合謀行為(collusive pratices),被視為大企業針對無助小人物的反競爭伎倆。自1925 年起,自足論大約左右了經濟學界五十年,至今在世上很多地區,無論官民都深信不疑。

自足論往往被說成大魚吃小魚,最後只有幾條甚至一條大鱷得以生存。此中的含意明顯不過:最後只剩下大企業,它們的策略是務求置對手於死地。而所謂的市場競爭如同把人拋入鯊魚出沒的大海,只有個別人能夠存活,故必然傾向壟斷。

這個說法無疑很生動,但忽略了實際的市場裏一個最重要的事實:利用競爭策略來置對手於死地,並非現存大企業的專利。大海裏每天都有更年富力強、靈活兇猛的小魚出生,加入覓食。這些初生之魚前仆後繼地挑戰大鱷的支配地位,總有一天,其中一些小企業會變得像現有的「大鱷」那樣可怕。Microsoft(微軟)已陷入這個困境;而有一天, Google(谷歌)和Apple(蘋果電腦)相信也會遭到同樣的命運。市場既是競技場,也是有競爭力新公司的孵化器,正如大海是魚類後起之秀的孕育池。

認為市場偏向競爭而非壟斷的看法可上溯到Adam Smith(亞當斯密)。Demset z 教授稱之為「干預論」(interventionist theory)。Smith 認為,壟斷源自政府的干預,而非商人謀求支配市場的反競爭手段。後者屬於自足論的範疇。以Smit h 看,只要政府不插手以排斥競爭,大企業的壟斷力其實很有限。只不過,政府往往用公權力來架設和維護法定的市場障礙、懲罰違反者。

干預論認為,政府對企業的監管、設置營業牌照、控制價格、立法限制入市和限制競爭手法、頒發特許經營權,以及開辦公共壟斷企業,造就壟斷的成份遠遠大過企業的營商手法。1970 年代以來再度流行Smith 早期的干預論。我相信,自足論很能解釋香港和一般資本主義地區的情形; 而Smith 的干預論則在中國內地更容易獲得共鳴。

至於如何對付壟斷,自足論和干預論的建議大相徑庭。政府到底應減少干預,還是應改組產業、督促商界改善營商手法?自足論者主張加大干預,但干預論者要求限制官方對經濟的影響。

Adam Smith 論市場力量在人類歷史上,Adam Smith 首次證明:個人通過市場競爭來謀求自利,最終給所有人都帶來最大的好處。

Smith 寫道: 「我們得享晚餐,並非因為屠夫、釀酒師、麵包師樂於助人,而是出於他們的自利」。各行各業出於自利而與對手爭相為消費者提供服務,結果,人人都務求價格低廉而顧客高度滿足。

但Smith 盛讚市場競爭,也就是他所謂「invisible hand」(無形之手)之餘,也狠批當時的商家;而這些批評,我相信至今仍然適用。Smith 注意到, 「同行的人每次聚頭,即使純屬消遣,但一旦講開了,最後就變成針對公眾的陰謀或者加價的計謀」。

愛玩陰謀、逃避競爭、結盟合謀是Smith 對人性其中一項最深入的觀察。

若此,Smith 又會否贊成立法,限制以至禁止當時商人的反競爭手法?重讀他的大作後,我相信答案是否。理由是:這位可敬的教授會擔心,讓政府擴大影響只會有損競爭。 Smith 寫道: 「雖然法律不能防止同行的人不時聚頭,但也不應方便這類聚會,更不要說令其變得不可或缺」。

Smith 時代的政府頒發特許經營權、保護某些產業和手工藝,同時透過贊助各種活動,令上述商人群集密謀(唯利是圖)競爭手法的做法顯得名正言順。對Smit h 來說,在這方面繼續鼓勵政府,授權其監管這類官方打一開始就庇護的(唯利是圖)競爭手法,形同笑話。

Adam Smith 雖然相信商人性喜密謀,但認為若非政府從旁協助,要成功密謀其實並不容易。商人密謀莫非出於自利。但也正因此,彼此間爾虞我詐。對Smith 來說,無形之手也有力地約束了這類(唯利是圖的)競爭行為。

卡特爾想要抬高定價,不但要各成員同意減產,而且要在較低的產量上,協定各自獲分配的市場份額。而且達成協議後,各成員仍然有強大的誘因,瞞住其他成員,暗中出售超出議定的產量。要維持協議,卡特爾必須動用大量人力物力,執行有關的安排和懲罰違約者。

卡特爾天生不可能穩定,因為不斷有新公司加入競爭。顧名思義,卡特爾式產業必然抬高售價、利潤較高。既然「天生」厚利,也就必有局外人分一杯羹。卡特爾不想被打破,要麼阻止外人加入,要麼讓其入會以封其口。

但阻止外人加入代價不菲。卡特爾打一開始就要決定,到底是阻止還是接受其加入。而在選定對策之前,又先要弄清楚,叩門者是真的想入會,還是說作勢敲詐。得悉他人真正的動機極其困難,成本當然很高。現有的成員先要同意調撥資源以嚇阻叩門者,同時議定如何分攤這項開支。反過來,開門納客則須重新瓜分產量的配額,分毫必爭,代價也不小。一般來說,總有不少成員想搭順風車,讓別人去煩惱。

一種產業想維持壟斷,必須有能力限制新的競爭力量、減慢其發展。但產業這方面的能力有限,政府的公權力無疑強大得多。官府有權透過發牌和配額來限制競爭,不論為了方便還是不得不如此,牌照和配額都對市場後來者起到懲罰的作用。

而且,政府能夠用隱晦的手法來限制競爭,例如在健康、環保、勞工、安全等方面增設標準,以區別對待現行和新進的企業。例如,美國總統奧巴馬去年就環境污染許可(environment pollution permits) 提供「上限交易計劃」(cap and trade scheme),但既有的企業無償享有,新進公司則須支付市價。競技場向既有的企業傾斜,無疑有損競爭。

立法監管未必促進競爭

就公眾對各行各業的監管, GeorgeStigler教授啟發了大量的研究。他發現,政府機構往往受制於他們監管的產業。最終,這些本應促進競爭的機構走向自己的反面,不但未能保障公眾使免受壟斷企業魚肉,更反過來支持這些企業鞏固其壟斷。愈來愈多研究發現,美國和歐洲的監管機構最終都擺脫不了這個宿命。就立法監管是否能促進競爭,經濟學界現在的疑慮比以往更大。

若此,交由法庭執法是否會較好?美國在這方面經驗較多。Paul Rubin 教授的研究尤具啟發性。他分析過美國《反托拉斯法》訴訟高潮時期的二十三個大案。

這批案子合計有三十七項經濟學研究深入探討過。但Rubin 的研究面世後,美國再也很少這方面的大案。

以經濟學角度看,反托拉斯訴訟案的裁決不外幾種可能。如果告上法庭的行為的確有違競爭,案情也就是「成立」的;而如果有關行為事實上促進競爭,案情也就可說「不成立」。視乎案情「成立」或「不成立」,政府作為原告,不是贏就是輸。

案情「成立」政府勝訴,或者案情「不成立」辯方勝訴,都屬於「正確」的後果。

Rubin 發現,在這23 個案子裏,案情成立和案情不成立的「正確」案例分別是9 和2。換言之,在23 個案子裏,法庭只正確地裁定了11 個,成功率不足50%。

這個記錄不但很可憐,而且就何謂反競爭行為的正確內容令人感到混肴。業界無從得知,法律在何處落墨。這肯定有損行業的表現。法律明確的話,守法的代價無疑很高;但不明不白就更糟,企業根本不知道該怎樣做。【表】實際的記錄令人更沮喪,因為法庭作出裁決時,不一定頒下適當的補救辦法。舉個例,就正確的案子來說,也就是政府就案情成立的案子勝訴或者被告就案情不成立的案子勝訴,所裁定的補救可能根本不起作用。如果有關的補救無效,涉案行業只會更無所適從。

所有這些案子都涉及龐大的訴訟開支。將成本與錯判所造成的後果加在一起,弊顯然大於利。認真看過研究結果的經濟學者都不會贊同競爭法,但香港今年決定投身報效。

二之一.下周三續刊

參考文獻:

Harold Demsetz, Two Systems of Beliefabout Monopoly, in IndustrialCo ncentration: the New Learning, Little Brown, 1974.

Paul Rubin, What Do Economists ThinkAbout Antitrust? A Random Walk d ownPennsylvania Avenue, in F S McChesneyand W F Shughart II, ed., The Ca uses andConsequences of Antitrust, University ofChicago Press, 1995, pp.

33-62.George Stigler, The Theory ofEconomic Regulation, Bell Journal ofE conomics, Spring, 1971, pp. 3-21.Reprinted in George Stigler, ed., Chica goStudies in Political Economy,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8.

Shuli Hu, Price Control and Champingat a Monopoly Bit, A Century Wee klyEditorial, 01.14.2011. http://english.caing.com/2011-01-14/100216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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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學經濟學講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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