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餐廳加價二元也犯法?——香港競爭法的迷思

明報
A19 | 觀點 | By 石傲枝 2011-02-02

歐美澳等經濟大國的競爭法例行之有效經年,而亞洲新舊經濟體系包括日本、韓國、新加坡、印尼、越南、印度、馬來西亞,甚至中國都已訂立了競爭法例,相關法例在當地建立了公平競爭市場環境,鼓勵大企業改善營運效益,增加中小企創意及生存能力,更明顯地讓廣大消費者受益。在這方面,香港雖然比不少法治或經濟都落後的地區都趕過了頭,但最近總算把諮詢經年的《競爭條例草案》(草案)交到立法會去討論了。

香港的草案主要規管反競爭行為

近日坊間聽到不少政黨或大商會領袖,談論對草案的質疑或反對。反對者大概都知道,不論從理論還是世界各地實際經驗上,競爭法例對促進市場競爭,以至中小企消費者受惠效果顯著,未見有一位反對者聲稱原則性反對訂立競爭法。他們頗多都說中小企對競爭法非常擔心,指條文不清不楚,怕動輒得咎,或說「現今條文『如此這般』不夠好, 因此不要立好了」。不過他們部分提出的「如此這般」的情况或例子,看過之後,實委令人有點摸不着頭腦。

香港的草案,跟歐洲的競爭法很類似,主要規管反競爭行為。草案中的反競爭行為主要有兩類, 第一類是「反競爭協議」,如「圍標」、「合謀定價」,第二類是「濫用市場地位」, 如「割喉減價」。

草案實有利中小企拓展市場

早前有人說,香港超級市場平分天下,令中小企無法拓展市場,但草案例完全沒有觸及規範以上情况,因此這條例是「爛橙」,寧願不要。這說法實令人有點不明所以,就以零售業作例子解釋一下。假設若香港某一零售行業有兩三龍頭企業平分天下,若他們彼此訂立協議不互相競爭,聯手把商品價格定得高一點,逼消費者多付一點,此類協議受第一類反競爭行為守則規管;若他們以其市場地位優勢,限制供應商供應貨品與其他中小型同業競爭者,讓其他同業無法競爭,又或他們割喉減價以逼新加入的中小型競爭者離開,讓新競爭者絕迹於市場,此類行受第二類反競爭行為守則規管。可見草案的效果,正正是規管可能出現的反競爭商業行為,防止龍頭企業以不公平的手段阻礙中小企發展,實有利於中小企拓展市場,怎能說草案是爛橙?

兩茶餐廳凍飲加二元難違競爭法

早前又有人問,草案對中小企最不利,例如兩家茶餐廳凍飲一起加二元,已可能構成「合謀定價」(第一類反競爭行為)被起訴。其實草案寫明,商業協議需有反競爭的「目的」或「效果」,方受條例規管。先說「效果」,兩家茶餐廳一起加價,客人自會嫌貴光顧別家餐廳。加價後生意減少是市場競爭的自然效果,就算兩家一起加價,亦不會產生什麼「反競爭的效果」,除非這兩家「茶餐廳」其實都是「大」型連鎖經營,兩者合共已佔了某個地區很重要的市場份額,他們同時加價才有可能產生反競爭效果。但,我們還可以說這是「中小企」?還可以說草案對「中小企」不利嗎?

至於「目的」,就算他們同時加價,實際原因若是因為大家都面對同樣的市場環境轉變,例如來貨價貴了,租金貴了等,這都都是合理的情况,並沒有反競爭的「目的」。只要他們不是為了減少競爭而同時作出商業決定,實在難以違反競爭法的。

現時的草案甚有改善空間

早前也有人說,大財團有財有勢,將會濫用競爭法向中小企提出訴訟,讓中小企無法生存云云。這個說法可說是眾多反對聲音中最荒誕無稽的。按此邏輯,那麼大企業也可以濫用歧視條例告中小企歧視,可以濫用版權法告中小企侵權,可以濫用私隱條例告中小企侵犯私隱,可以濫用誹謗條例告中小企誹謗,按同樣邏輯,還是所有法律都不要訂立好了。幸而,在現實世界中,香港法庭一向對沒理據的指控不會受理,而競爭條例草案更特別寫進入讓市民及中小企安心的條文,列明競委會可以拒絕受理「微不足道、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的投訴。所謂大財團濫告中小企,可謂杞人憂天。

本人其實也認為現時的草案甚有改善的空間,例如草案並沒有跨行業的合併規管守則,而草案對公營機構的豁免,我亦覺得有商榷的餘地。儘管如此,我仍非常期待香港競爭法的發展能踏出第一步,先行把全個社會幾乎無異議的反競爭行為規管杜絕,加強香港市場競爭。一個具競爭性的市場,可鼓勵大企業提升營運效益,增加中小企的創新及生存空間,最終讓消費者及整體社會得益。

其實在2006 及2008 年香港曾就競爭法立法作全面諮詢,兩次均獲市民及中小企普遍支持。各大商會及政黨當時亦曾提交意見,故可相信,他們確曾了解過競爭法,不應對草案內容及法理邏輯那麼陌生,至於草案內容不清不楚更是不知從何說起。對於「兩家茶餐廳同時加價二元是否違反競爭法」這等基本問題,似乎理應有更多理解。

一眾向以維護大商家大財團利益,鮮見有什麼中小企背景者,如今紛紛跑出來謂代表中小企代表市民,以令人摸不着頭腦的理據及例子,反對一條維護中小企及小市民利益的條例,反而最首當其衝的大財團大企業,至今卻如消失於整個立法的討論中,其情其理都實令人大惑不解矣,實不得不令人猜想其背後的葫蘆裏到底賣的是什麼藥。

作者是香港理工大學會計金融學院亞洲競爭法及經濟學中心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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