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聯署撐競爭法利多於弊

信報財經新聞  2011-02-25
P15 | 政情 標示關鍵字

《競爭條例草案》去年提交立法會審議後,遭到工商界猛烈抨擊,擔心條例通過後嚴重影響營商環境。超過20 個來自英、美、澳及香港等經濟學及競爭法學者昨日聯署發表聲明,逐點反駁,稱根據外國經驗,競爭法對消費者及中小企必然利多於弊,政府未來應積極爭取市民支持。

組織聯署的理大會計及金融學院副系主任麥偉年(Mark Williams)表示,不少反對意見並無根據,大部分論點亦無外國例子支持。他指出,香港是少數仍未設立競爭法的成熟經濟體系,令政府根本完全無法應付一些國際「卡特爾」(cartel)在市場上的壟斷行為。

對於商界批評草案內容不清晰,對「市場」及「競爭」的定義太過含糊,身兼公民黨創黨成員的麥偉年表示,草案主要規限反競爭協議及企業濫用市場權勢,與海外司法區所訂立的競爭法其實並無二致。他指出,法例需要保留一定彈性,若硬磞磞將每一違法行為寫進法例, 「律師及企業可以很輕易鑽到空子避開規管」。

港大法律學者兼消委會競爭政策研究小組主席鄭建韓亦表示,第一行為守則所禁止如合謀定價等,均屬故意行為(deliberate acts), 「唔可能話唔小心犯咗法」,中小企因此其實毋須特別擔心。他表示,如果要將每一個行業可能出現的情況都清楚寫左法例之內, 「可能50 年都寫唔完」。

鄭建韓補充,以現時逾120 個國家已實施競爭法的經驗顯示,中小企透過競爭法的得益極可能大於他們正擔憂的損失。「他們擔心法例禁止合謀定價會令盈利減少,但若他們的供應商亦合謀定價,對他們的開支影響將更大」。

代表總商會的立法會議員林健鋒反駁,工商界內確實有很清晰的聲音表達對競爭法感到憂慮。「針未拮到肉不知痛。我們是希望法例可更加完善和清晰,讓中小企知道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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