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岸然 :曾蔭權是否誠心推《競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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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少 人 批 評 曾 蔭 權 一 事 無 成 , 但 他 個 人 肯 定 不 會 這 樣 認 為 , 而 將 來 寫 歷 史 的 人 , 將 會 還 他 一 個 公 道 。 為 何 他 這 樣 有 信 心 ? 五 年 來 的 管 治 平 平 , 雖 是 事 實 , 但 到 了 只 餘 兩 年 左 右 的 時 間 , 卻 是 他 靜 靜 地 努 力 推 動 一 些 影 響 深 遠 的 立 法 的 日 子 。 政 改 是 其 一 , 最 低 工 資 是 其 二 , 《 競 爭 法 》 會 是 其 三 , 若 還 不 夠 , 二 十 三 條 的 立 法 有 極 大 可 能 也 由 他 解 決 , 他 的 七 年 半 , 比 董 建 華 的 七 年 半 , 有 「 睇 頭 」 很 多 了 吧 !

只 怕 惡 魔 在 細 節

《 競 爭 法 》 影 響 大 , 立 法 本 是 阻 力 重 重 , 由 前 朝 的 彭 定 康 時 代 開 始 , 已 經 有 強 大 的 立 法 要 求 聲 音 , 中 國 內 地 早 於 九 三 年 就 立 了 〈 反 不 公 平 競 爭 法 〉 , ○ 八 年 更 立 了 〈 反 壟 斷 法 〉 , 香 港 的 立 法 則 一 直 在 拖 , 九 七 年 成 立 了 競 爭 政 策 諮 詢 委 員 會 , 年 年 出 報 告 , 說 在 這 裏 那 裏 改 善 競 爭 , 但 回 歸 以 來 , 從 房 地 產 到 超 市 到 領 匯 趕 絕 小 租 戶 , 不 公 平 貿 易 的 情 況 , 是 天 天 在 惡 化 , 面 對 資 本 家 大 財 團 的 掠 奪 , 小 市 民 生 活 困 難 , 《 競 爭 法 》 在 這 時 刻 於 八 月 十 五 日 刊 憲 , 反 而 無 人 討 論 , 可 見 政 客 問 政 的 水 平 , 是 如 何 的 差 。

由 〈 不 公 平 競 爭 法 〉 到 改 名 《 競 爭 法 》 , 這 條 法 例 在 數 年 間 經 過 兩 次 公 眾 諮 詢 文 件 , 社 會 共 識 已 經 形 成 , 立 法 不 是 問 題 , 只 怕 惡 魔 在 細 節 。 有 利 自 由 競 爭 , 防 止 壟 斷 的 立 法 , 本 來 應 受 所 有 自 由 經 濟 者 的 支 持 , 這 條 法 例 反 對 最 力 者 , 反 而 是 一 個 什 麼 以 支 持 經 濟 自 由 , 反 對 政 府 干 預 的 學 會 , 出 來 以 奇 奇 怪 怪 的 歪 理 反 對 ; 還 有 一 些 近 乎 斷 章 取 義 的 學 者 , 寫 些 斷 章 取 義 的 文 章 , 多 方 恐 嚇 港 人 , 將 有 利 中 小 企 的 法 例 , 說 成 是 會 迫 害 中 小 企 生 存 的 「 惡 法 」 。

在 過 去 數 年 , 筆 者 作 為 這 方 面 法 例 有 些 研 究 的 人 , 寫 過 好 幾 篇 文 章 駁 斥 之 , 這 類 臭 名 遠 播 的 學 棍 不 外 乎 騙 些 財 團 的 公 關 顧 問 費 用 維 生 , 這 類 學 會 與 認 真 搞 研 究 的 智 庫 不 可 同 日 而 語 , 行 內 一 早 就 明 白 , 只 是 媒 體 需 要 有 些 醜 惡 的 角 色 , 造 就 了 騙 子 的 搵 食 空 間 。

說 《 競 爭 法 》 有 何 實 效 , 有 何 重 要 性 , 連 政 黨 政 客 也 只 是 人 云 亦 云 , 筆 者 看 過 他 們 的 討 論 文 件 , 只 停 留 於 知 其 然 不 知 其 所 以 然 的 常 識 層 次 。 民 主 黨 負 責 這 類 經 濟 事 務 的 發 言 人 , 是 社 工 出 身 的 李 華 明 , 對 有 關 問 題 反 應 之 遲 鈍 , 可 想 而 知 ; 但 相 對 於 只 有 律 師 專 業 的 公 民 黨 及 空 談 社 會 民 主 的 社 民 連 , 已 經 算 是 有 跟 政 策 , 有 些 常 識 的 了 。

不 公 平 競 爭 非 必 然

最 明 顯 是 政 黨 根 本 不 知 這 個 大 議 題 , 有 很 多 可 以 發 揮 為 民 請 命 的 事 情 。 簡 單 舉 星 期 一 某 大 報 的 一 篇 特 稿 , 名 為 「 領 匯 霸 道 迫 走 良 心 超 市 」 , 報 道 指 屯 門 良 景 邨 一 間 超 市 , 以 平 價 貨 品 馳 名 , 但 因 領 匯 不 肯 續 租 約 將 被 迫 在 下 月 十 三 日 結 業 。

超 市 老 闆 無 論 提 議 改 租 小 面 積 的 舖 位 , 或 是 改 為 租 用 垃 圾 房 旁 邊 的 舖 位 , 或 是 肯 交 更 貴 的 市 值 租 金 , 俱 被 領 匯 一 口 拒 絕 , 道 理 何 在 ? 領 匯 不 給 道 理 , 總 之 拒 絕 , 政 客 只 搞 居 民 的 簽 名 活 動 , 明 顯 是 做 樣 交 差 。

不 言 而 喻 , 領 匯 是 準 備 將 舖 位 租 給 百 佳 或 惠 康 , 這 是 公 平 的 貿 易 嗎 ? 當 然 不 是 , 良 景 邨 的 居 民 從 此 要 被 迫 貢 獻 金 錢 給 大 財 團 。 支 持 財 團 利 益 的 學 棍 會 提 出 似 是 而 非 的 經 濟 理 論 , 又 說 要 尊 重 私 有 產 權 , 合 約 自 由 , 貿 易 自 由 , 不 犯 法 的 事 領 匯 有 權 做 云 云 。

有 了 《 競 爭 法 》 , 這 類 稱 為 涵 蓋 協 議 , 決 定 或 經 協 調 的 協 議 ( restrictive agreements and concerted practices ) , 是 法 例 所 明 令 限 制 的 三 大 違 反 競 爭 行 為 之 一 , 只 要 將 成 立 的 「 競 爭 事 務 委 員 會 」 肯 展 開 法 例 授 權 的 「 司 法 調 查 」 工 作 , 進 行 這 類 私 下 協 議 的 百 佳 或 惠 康 集 團 與 領 匯 都 會 被 起 訴 。

不 公 平 的 競 爭 手 段 , 並 不 是 必 然 的 , 只 是 良 心 老 闆 與 小 市 民 不 明 , 政 客 也 不 明 , 報 章 也 不 知 就 裏 , 情 況 一 如 二 十 年 前 的 港 人 不 知 人 權 是 什 麼 一 回 事 一 樣 。 筆 者 看 了 這 新 聞 甚 不 舒 服 , 法 例 已 經 刊 憲 , 為 何 沒 有 人 利 用 這 件 武 器 作 抗 爭 ? 政 黨 與 政 客 能 否 跟 進 ?

遠 水 永 遠 都 是 遠 水

當 然 其 難 處 是 草 案 根 本 不 是 法 例 , 一 般 估 計 立 法 需 時 最 少 兩 年 , 期 間 會 成 立 有 關 的 專 責 委 員 會 ( commission ) 及 法 定 審 裁 處 ( tribunal ) , 整 套 反 不 公 平 貿 易 的 法 例 及 執 行 架 構 才 算 成 立 , 才 可 以 運 作 , 但 立 法 既 是 事 在 必 行 , 政 客 與 政 府 為 何 不 懂 利 用 公 眾 的 力 量 、 行 政 的 手 段 , 將 法 例 的 原 則 精 神 早 點 落 實 , 造 福 小 市 民 之 餘 , 也 是 公 眾 教 育 , 令 資 本 家 應 主 動 有 所 收 斂 。

遠 水 救 不 了 近 火 , 令 人 遺 憾 , 為 何 遠 水 永 遠 是 遠 水 , 更 令 人 深 思 。 曾 蔭 權 為 官 四 十 年 , 他 不 是 不 知 道 香 港 社 會 的 結 構 性 問 題 所 在 , 但 就 沒 有 勇 氣 在 任 內 勇 敢 地 推 行 新 政 , 加 以 改 變 , 但 又 十 分 小 聰 明 地 為 改 革 開 了 一 個 頭 , 弄 出 一 個 基 礎 , 令 到 自 己 可 以 交 差 , 亦 可 以 在 歷 史 中 佔 一 個 相 關 的 位 置 。 歷 史 是 公 平 客 觀 的 , 他 就 算 有 政 治 家 的 心 , 但 實 行 之 時 謹 小 慎 微 , 十 分 「 縮 骨 」 , 怕 負 上 責 任 ; 這 個 評 語 , 公 平 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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