練乙錚:為粉面製造業商會說句公道話

2008-1-31
【信報-香島論叢】港九粉面製造業總商會日前刊登廣告,「強烈建議」該行同業生產的各類干、濕麵粉製品之批發價及零售價,分別提高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不 等;馬時亨局長翌日即發新聞公佈說,「我覺得他們(指商會)可能涉嫌構成反競爭行為。因此,就著這件事,我今日下午已經去信該商會,提醒他們其行為是違反 自由市場運作的……這樣聯手做是不恰當的。」據報導,馬局長還派了級別較低的官員到商會「討論」,卒令後者同意撤回加價建議,並向馬局長道歉。事件又引起 各界對「公平競爭法」的一番關注,不少人認為,沒有有關立法,政府不過是紙老虎,所以立法必須盡快進行。筆者不反對某種有效立法,但是認為,在對付商會的 行為上,政府或是被民粹壓力影響,或是對自由市場運作原則缺乏深入瞭解,或是為了博得市民掌聲,採取了不必要、甚或錯誤的做法。

同業聯手 加價獲取暴利,在一些有公平競爭法或反壟斷法的地方,當然是非法行為,應予制裁。在美國,執行反壟斷法中的不同條文,有兩種規定態度:其一是「視乎情 況」(rule of reason),其二是「格殺勿論」(per se illegality);對付聯手抬價的態度是後者,十分嚴酷。二○○五年,美國司法部成功起訴韓國三星電子聯合其他幾間大公司抬價,罰款三億美元,就是 一例。歐洲的反壟斷法稍為寬鬆,在零六年哄動一時的香水抬價事件中,L'Oreal 也罰了四百一十萬歐羅,Chanel的 Sephora 罰了九百四十萬,和黃集團歐洲屈臣氏旗下的 Marionnaud,則罰了一千二百八十萬。主流經濟學認為,美國反壟斷法對聯手抬價的「格殺勿論」執法態度固然錯誤,條文本身亦甚多餘,因為抬價協議 本身不穩定,協議成員只要有一個背著大家把價格定得低於協議價,便可佔得大部分市場,成為贏家;但其他成員一旦發覺有人不守協議、進行削價,便不得不跟著 削價,以免生意流失,協議於是失效,自動消失;故政府立法執法,花費龐大卻得益不多,再加上訴訟引起的社會資源費耗,更加得不償失。當然,這個觀點並不完 全排除有關聯合抬價的禁制立法,尤其是面對由少數大公司主導、抬價協議比較容易達成的市場,某種形式的立法還是有正面意義的。在未有這類立法的地方,政府 在某些嚴格的條件之下,亦有理由用其他合法合理的行政手段,予以遏止。不過,這次粉面製造業商會的行為,與謀取暴利還掛不上?埂_@裡要注意的是,在沒有 有關立法之時,提議聯手抬價本身不是問題,動機和效果才是關鍵。如果政府不能證明商會之舉旨在謀取暴利,而且的確很有可能通過刊登上述廣告取得暴利,則馬 局長的做法,是未立其法已然採取「格殺勿論」的態度,既對業界不公,亦對法治不利。

港九粉面製造業總商會有四十多個公司會員,只佔本地整 個粉面製造行業的三分之一,要在會員之間成功維持一個在充分競爭市場水平以上的協議價,本身已幾乎不可能,商會又如何可以令非會員按這種協議價辦事呢?退 一步看,就算所有本地製造商都一起無理加價,其他大量入口商(大陸、泰、台、韓、日),都會跟著脫離市場實況、按商會的提議做嗎?做過生意的人都知道,答 案是否定的。其實,商會要動用出廣告的方式呼籲同業加價,恰恰證明,在原料價、人工、能源和地租都飆升之際,業者對冒著失去顧客的風險而提高價格,尚有很 大疑慮。如此,加價提議根本難以落實,馬局長完全不必去管。其次,目前食品價格飛漲,的確有其原因,粉面製造商加價二至三成,是否合理,尚無堅實的表面證 據,政府不應急於行事。再者,香港既然未有禁止聯合抬價或其他反競爭行為的法例,馬局長怎麼可以用「涉嫌違反」這種字眼去指控商會呢?又如果商會僅僅是因 為違反了「自由市場運作」而受高壓指摘,則更加不公平了;違反自由市場運作者,比比皆是,政府自己就常常以各種理由違反自由市場運作,馬局長又如何看待 呢?

筆者認為,在目前還沒有公平競爭法的情況下,如果政府能夠事先證明(一)商會提議的加價幅度,確實大大超出各種成本的加權平均漲幅; (二)商會的提議,很可能令多數會員或非會員製造商及各地進口品牌成功加價兩、三成(這是指事實上的可能性,不是理論上的,剛才說過,理論上絕無可能), 則以某種方式挑戰商會的行為,是合理的,例如邀請商會公開說明加幅根據,並予以有力反駁等。但政府未做功課,便匆匆高調行事,又是發聲明,又是發局長信, 又是派人到商會施壓(後者和「港大民調事件」差不多),不正正是違反經濟自由的做法麼?看來,不是商會應該向局長道歉,而是局長應該向商會道歉才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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