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為何需要公平競爭法?

香港社會民主基金會
2003 年 12 月


(甲) 香港競爭政策的里程碑

在香港競爭政策發展的歷程裏,各類專利權(franchises)及管制計劃
(schemes of control)於不同年份出爐。1974年,消費者委員會成立。它並
無法定徵召調查權力,但職能包括了“蒐集、接受及傳播關於貨品、服務
及不動產的資料”和“向政府或任何公職人士提供意見”(<<消費者委員 會條例>>Cap 216)。1987 年,廣播事務管理局成立。

到 1990 年代,香港部份企業上升至世界級水平,濫用市塲支配力量
(market power)的問題開始受到廣泛關注。1992年,按政府要求,消委會進
行了各個行業的競爭分析。1993年,電訊管理局成立。1996年11月,消
委會在作出七個行業報告後,提出一個總結---<<公平競爭政策:香港經 濟繁榮之關鍵>>,倡議制訂公平競爭法,並設立公平競爭委員會來執行法
例。(註一)

1997 年,政府對消委會建議作出回應,成立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
(COMPAG)。1998 年 5 月,政府提出<<競爭政策綱領>> (Statement on
Competition Policy)。1999年11月,國際貨幣基組織在是年第四條款磋商
(Article IV Consultation)總結聲明裏,首次關注香港經濟的內部競爭情況,
並稱許消委會這方面的工作。2000年,廣播事務管理局和電訊管理局的監
察競爭的權力都通過法例修訂有所加強。同年,歐洲議會表示關注香港的
內部競爭,國際貨幣基組織亦再度於第四條款磋商總結聲明內提及。其後
的有關討論,集中於全面的相對於行業式的競爭政策的好處與壞處。(註
二)

(乙) 特區政府目前的個別行業為主(sector specific)的競爭政策

特區政府目前的競爭政策主張管制(regulation) 與競爭(competition)相
輔。管制主要依靠回報率(rates of returns)調控(例如電力、交通),旁及價
格上限(price capping)(例如電訊)。而競爭政策則以行業為主:電訊業提早
1購回專利權及引入競爭,和廣播業的發展是其焦點。無疑,這兩個行業的
法例內就公平競爭作出的規範,過往幾年有頗大進步。

問題是規範為何只限於這兩個行業?為什麼在它們之內串謀共同定價
不被容許,但於其他行業却可以?政府並未制訂全面(comprehensive)的、
跨行業的公平競爭法(competition law)及設立執行此種法律的公平競爭機
構(competition authority)。基本理據是不應過度干預市場,須因時制宜。

(丙) 香港為何需要公平競爭法?

一個開放的經濟體系有貿易(tradables)和非貿易(nontradables)部門;前
者的自由不等如後者的自由。非貿易部門如房地產、能源、交通、法律及
醫療服務、超市、銀行服務等,比較難以通過國際競爭來保障公平,需要
政府監察。

這方面傳統上依靠管制(例如實施於能源、交通、電訊、廣播等行業)
來保証某些非貿易貨品和服務有充足的、價錢質量合理的供應。但由於市
場相對細小,規模經濟門檻較低,容易出現具有市場力量的供應者,就算
他們以公平手法取得力量,未來仍有濫用力量的可能。

小型開放經濟下管制與競爭政策的相對利弊有幾點考慮:
(1)科技發展;
(2)市場動力;
(3)經濟部門邊界的變動。

(1)科技發展:自然壟斷(natural monopoly)與規模經濟(economies of
scale)脫鈎(例如電力和電訊的超小型供應),企業大小與效率關係轉弱,意
味重點應從管制轉向引入競爭。當然,某些管制還是有需要維持甚至加強。

(2)市場動力:跨行業而且具有市場支配力量的企業,衝擊傳統行業以
至國界的規限,管制的範圍界定出現困難。

(3)經濟部門邊界的變動:科技的發展不斷改寫以往的行業範圍(例如
電訊與廣播的界限),行業式的管制方案愈趨被動。

當然,這並不等如在個別比較複雜的行業裏,母須設立專門的監管機
構。問題是除有特殊的豁免和其他條款外,眾多的企業應受全面競爭法的
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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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對適用所有行業的公平競爭法規的保留、批評及回應

有指全面性的競爭法太過干預市場。其實,競爭法有如球例,競爭委
員會不外是個球証,目標乃保証公平競爭,市場能正常運作,而非指導企
業辦事。廉政公署針對貪污的工作是個同類的例証。

另一種保留是問題並不嚴重。社會上意見有些極端化的趨勢:一方面
是X家天下的印象式指控,另方面則處之泰然。沒有有效的投訴渠道、執
行機制,嚴重程度難以確定。無論如何,誰會認為犯罪率低,就應取消警
察?他們可多做教育宣傳工作呢。

此外,有人認為執行公平競爭法成本昂貴。這視乎法例的複雜程度和
執法機構及程序的設計。以人均成本計,澳洲競爭及消費者委員會(ACCC)
與台灣公平交易委員會(FTC)都低於香港的消委會(當然,各地的成本結構
不同)。

更且,我們應該面對以行業為主的競爭政策的獘端。首先是滯後反應:
通常要行業內問題嚴重化後才作回應。其次是行業之間的不公平,為何串
謀定價在一些行業(電訊、廣播)不容許,但其他大部份行業卻無限制?最
後,監管者的“受俘虜” (regulatory capture)也是國際所關注的:行業管制
者不容易與行業首富保持距離。

由於上述這種種因素,全面的公平競爭政策應比以行業為主的優勝,
因為它更前瞻、跨行業,亦不易“受俘虜”。從成本效益角度來看,它更
具“合成效應”(synergy)。公平競爭法其實可視為激勵香港非貿易部門提
升效率的其中一種機制,它可能帶來整體經濟的效率鼓動。

(戊) 國際經驗

根據消委會 2001 年的資料,全球至少有五十個國家和地區(佔世界貿
易額的 80%)已制訂了全面的競爭法規,其中包括:
–美洲:美國、加拿大、墨西哥、委內瑞拉、巴西、阿根庭、秘魯及
智利
–亞洲:日本、南韓、中國大陸、台灣、印尼、泰國、印度及菲律賓
–歐洲:所有歐盟成員及大部份的東歐國家、俄羅斯
–中東:以色列、土耳其
–非洲:南非、亞爾及利亞、森巴比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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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競爭法的重點有三:(1)結構(structure): 例如集中比率
(concentration ratios);(2)行為(conduct):針對企業的各種違反公平競爭的
行為,特別是縱向和橫向的限制(vertical and horizontal restraints);和(3)表
現(performance):監察企業有否超常利潤(abnormal profits)。第(2)重點行為
是當今注意力所在。而競爭法規的涵蓋面通常則包括:
–壟斷及卡特爾。
–合併與收購。
–橫向的限制行為(合謀定價、串通投標、共同減產、市場分割等) 。
–縱向的限制行為(限定零售價、搭賣、生產者優待/歧視不同的批發
商/零售商等) 。
–不公平貿易手法(例如掠奪性減價) 等等。

而且,競爭法規內大多有轄免(exemptions)條款, 對某些牽及公眾利
益的結構、行為及表現,免受競爭法的規限,例如科研卡特爾(R&D
cartels)。但賦予轄免程序須具透明度,並定時檢討。

現時國際上的趨向為注視各種性質的反競爭行為。經合組織(OECD)
介定了所調“核心的市場操控”(hard core cartels):包括合謀定價、串通投
標、共同減產、市場分割等(主要是橫向限制行為)。(註三) 此外,執行
競爭法的程序强調要增加透明度,競爭機構要加強宣傳及教育活動。而在
應付跨國的卡特爾方面,國際合作十分重要。

(己) 未來展望及一些建議

就香港內部的競爭問題,國際壓力將會增強。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歐
盟、WTO 已有所表態。這牽涉及政治經濟和地緣政治的因素。在經濟陷
入結構性低潮時,擁有支配市場力量的大集團將很有可能利用權力保住市
場佔有率及利潤。這並不利於特區經濟急切需要的效率提升和結構轉型。
在需求下降及大集團的壓力底下,頗多供應內需的中小型企業及個體户感
到難以維持生計,大集團濫用市場支配力和採取不公平競爭手法的誘因亦
增加。這又不利二元經濟和本地經濟的發展,可能使特區的就業及貧富問
題進一步惡化。

另一方面,政府政策的搖擺,向富有階層的傾斜,給予一般民眾官商
授受的不公平感覺。當然,這可能並非政府的原意。更且,還有跨行業公
平的問題。為何競爭法規只限於電訊和廣播?為了效率,為了平衡,香港
實應制訂公平競爭法及設立公平競爭委員會,以促進經濟發展,維繫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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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外在經驗,競爭法規與執行基本上有三大類型:
–美國(法庭機制)(註四)
–澳洲(法庭與委員會的雙重機制) (註五)
–台灣(以委員會為主的機制) (註六)

在美國的法庭機制下,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為主的政府部門按
反托勒斯法例通過法庭執行,民事與刑事懲罰並存。澳洲則實行法庭與委
員會並行的雙重機制:澳洲競爭及消費委員會(ACCC)部份自主,大部份通
過法庭執行競爭法,目前只有民事而無刑事懲罰。至於台灣的委員會機
制,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FTC)為核心來執行公平交易法,可進行民
事懲罰,帷刑事懲罰須通過法庭裁決。這三種類型都設有上訴機制,並仍
存在以行業劃分的監管機關。

對香港而言,美國模式可能過於倚靠法庭,亦比較昂貴。作為試點,
和顧及特區的具體情況,最佳選擇是雛型的澳洲--台灣模式,並集中處理
核心的市場操控(hard-core cartels):即合謀定價、串通投標、共同減產、市
場分割等橫向限制行為。政府可先成立一個獨立的委員會來研究最適可的
法例內容及執行機制,然後進行廣泛諮詢討論。


註釋

(一) 香港消費者委員會的網址為: www.consumer.org.hk。
(二) 請參閱網頁www.hkbu.edu.hk/~sktsang/ArchiveII.html所上載的文章。
(三) 參考 OECD 網頁內的“Hard Core Cartels”
(http://www1.oecd.org/daf/clp/CLP_reports/hcc-e.pdf) 及“Fighting Hard-Core
Cartels: Harm, Effective Sanctions and Leniency Programmes”
(http://www.oecd.org/dataoecd/41/44/1841891.pdf)。
(四) 參閱網頁 www.usdoj.gov/at.r。
(五) 參閱網頁 www.accc.gov.au。
(六) 參閱網頁 www.ft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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