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浩鼎:把握本地競爭法立法機遇

2010-11-21 星島日報

立法會剛開始審議競爭條例草案。會議中多位議員就幾個個別範圍提出質詢,有些甚至藉質詢機會順帶質疑政府當局官員對經濟理論的認識不足。據報章報道,議員主要針對相關企業如被正式裁定違反條例,可被判繳付高額罰款,而最高可達該企業全球的總營業額的一成。

其實議員們稍安勿躁,最高罰款訂為相關企業全球的總營業額一成是有先例可尋。英國的OfficeofFairTrading便正正訂下了上述最高罰款準則。最高罰款額主要是帶來一些阻嚇作用,如定得偏低,法例便儼如紙老虎,形同虛設。事實上,這個是「最高」的罰款上限,法庭未必要每次皆把罰款推到上限。更何況,以英國OfficeofFairTrading為例,她在擬定罰款時,會按照一套指引及機制 (CompetitionAct1998Section38)首先會訂好罰款的起點,通常起點都是根據過去的財政年度相關企業的相關違反競爭法產品或業務帶來的營業額而定。然後她再考慮其他因素而對罰款作調整(adjustment),這些因素包括企業持續違規的時間,是否接受當局調查後還持續違規等。

顯然,對於罰款額的裁決,在法例通過初期我們也有海外經驗作參考,在香港採用普通法司法制度按照判例裁決的精神,相信在擬定罰款額方面絕對不會胡來。

另外一點是議員們擔心競爭法例立法後影響中小型企業。我相信政府當局實有必要向公眾解釋法例中針對的對象。簡而言之,競爭法適用於市場中有一定程度的佔有率從而有能力左右市場運作危害競爭的企業。又以英國為例,當局在裁定企業是否有違反其競爭法例第二章(ChapterII,CompetitionAct1998),即有否濫用其市場優勢(Abuseofdominantposition)時,首先要考慮該企業是否真有市場優勢,而單是擁有市場優勢並不足以構成罪行,還要考慮它是否有利用其優勢作違反競爭的行為,如操控價格、限制供應等。而在決定市場優勢是否存在時,參考歐洲法庭過往的判例,AKZOChemieBVvCommissionoftheEuropeanCommunities(CaseC-62-86)法庭在判詞中說明擁有五成相關市場佔有率可以構成市場優勢的存在。

保護中小企業利益

看罷以上的論述,議員們可以放心,中小企業,跟本地大財團相比,在佔有市場優勢方面根本不能同日而語。更何況擁有市場優勢本身不是違法行為,更重要的是閣下是否有藉優勢干預市場競爭。如果閣下奉公守法,又何須擔心競爭法的實施呢?競爭法的實施其實是保護中小企業避免大財團利用其優勢作種種反競爭行為而損害他們的利益。事實上,中小企業對競爭法的實施歡迎還來不及。那些口口聲聲代表中小企業發聲的功能組別議員聲嘶力竭地批評競爭法如何「不公平」,實教筆者摸不着頭腦。我還以為他們代表大財團發言。全世界已發展地區都早有一套完善競爭法例,香港起步遲,正因如此,我們更不應讓大財團或某些既得利益者企圖妨礙本地競爭法的立法進程。

周浩鼎青年民建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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