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岸然:豈可轉移視線否定競爭法

信報財經新聞
P22 | 時事評論 | By 王岸然 2010-11-17

大家很難理解,凡事都批評與挑剔政府的筆者會為政府護航。嚴格來說,今次也不是。

只是筆者也算是倡議香港要立「反壟斷」或「不公平競爭」的法例十多年,政府今天似乎已經有了清楚的立法意圖。不過,香港這個資本主義社會已經邪惡化,一直有大資本家的邪惡打手千方百計要破壞有關的立法;更可怕的,就是連本來支持的泛民中人,由於近來與中央及建制改善了關係,有打倒昨天的自己加入邪惡集團反對立法力量的勢頭,筆者無法不在本欄力斥這些謬誤。

不盡不實抹黑草案

誰是人,誰是資本家的打手,一眼就可以看出來。那個什麼要鼓吹自由經濟的學會由於水平太低,表演也太爛,相信只能弄巧反拙,商家已經不再靠他們(節省些公關費用吧,要找自由主義代言人也找些真正學者,別找這些會員只有學士學位的學會吧);要在這一刻拉倒《競爭條例草案》的人,最少是立法會議員,當然是有民意的直選議員更好,泛民的更佳。筆者也不點名,大家講道理更有益吧,政治已經太多低質素的謾罵了。

不過,民主黨的李華明還是要點名批評的。李華明十多年來一直負責為民主黨研究跟進《競爭條例草案》的立法,對所有問題都應該很清楚,不應該說些似是而非、不盡不實的意見,這樣只會起到抹黑草案的功用,變相是在幫資本家,出賣自己的政綱與選民。雖然民主黨自從與中央有枱底接觸之後,已經不甚可靠,筆者總不希望你們什麼都可以賣。

據報道, 「民主黨李華明也在昨天會議指出,原意為保護中小企不被大企業欺壓的法例,最終令不少中小企『好驚』, 『話會傷害到中小企』」,質疑當局推銷不力,令中小企難以理解條例內容。

李華明理應清楚知道,中小企要麼沒有質疑,因為法例不是針對他們;要麼就只是有少數人被反法例的資本家打手誤導及利用,有人企圖利用法例是針對中小企的歪理誤導輿論。李華明身為清楚知情的議員,理應直斥其非,而不是加入「說些似是而非的話誤導公眾者」之列。

財團欺壓以大吃小

法例當然是要針對大商家利用不公平手段,侵害中小企,這點在香港已經是鐵一般的事實。若法例會侵害中小企,大資本家應該很高興才對,老虎焉會為羔羊的利益而着急?

現時的條例草案安排是很安全的,中小企可說是百分之一百置身事外,只會是受益人。第一,競爭事務委員會(具有個案調查的決定權)會安排中小企代表,令到委員會能理解中小企的運作情況,不會胡亂起訴;第二,作為中小企,根本就不會佔有市場的大比例,亦根本無法阻止大企業加入行業競爭,請問報業小販的聯會可以阻止各大便利店及超市割價賣報紙嗎?有能力在市場具相當優勢的定義就不可能是指中小企,這是不說自明的道理;第三,法例草案留有權力給競委會及審裁處,就算大企業以私人行動興訟或作出投訴,競委會及審裁處有權不予受理。

法例之內, 亦有相當的豁免及豁除機制(exemptions andexclusions),政府亦表明可以清楚寫下一定低比例的市場佔有率可以不受影響,照顧中小企的機制可說十分完善。

議員亦應知道,全世界的經驗,都是大企業在迫害中小企,而不是相反;全世界都是失去了競爭空間的中小企在抗議投訴,而不是相反。就算法例真有不善之處,議員要做好的是提出修改以填補漏洞,而不是加入鼓吹「老虎為了保護羔羊所以反對立法」的謬論!

罰款上限國際慣用

另一大謬誤與誤導,是指摘違法的企業要受到一年營業額百分之十的罰款是過高之事。據草案第91 條,營業額(turnover)是指某業務實體在香港境內或境外得到的總收入;這當然是指當業務有跨國情況之時。法例並無指明包括「母公司」,只是有這個可能性,但葉劉淑儀拿這一點大做文章,成為報刊的關注點;而蘇錦樑可能由於準備不足,不能有條理答辯,議員成功製造了恐慌效果。

不過,百分之十的企業一年營業額罰款,英國、歐盟皆採用這一國際性的上限,有何問題?何高之有?是多是少,由法庭決定,若不用這個寫法,跟英國的上限又如何?那是最高額64 萬鎊,大約7 億多港元,也不是很高吧?更有趣的是營業額10%的罰則,在香港法例中早有類似安排,分別在《電訊條例》(第106 章第36C 條)及《廣播條例》(第562 章第28 條)。這麼簡單清楚的事情,蘇錦樑也詐作不知,不好好解說,難道蘇副局長也是別有用心,早就在枱底加入了反對立法的邪惡集團?

筆者在上面說誰是人,誰是大資本家的邪惡打手,希望將《競爭條例草案》拉下馬來,一看便知,因為有心的人、支持法例的人、肯做功課實事求是的人,不會故意誇大小事情,而令到立法失敗。就算法案的草稿有問題,正確的態度是協助修改而不是借故拉倒。香港的大資本家,也實在太惡了。

王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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