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法對「隱蔽性合謀」須嚴厲執法

明報 2010-12-31
A25 | 觀點 | By 羅祥國 標示關鍵字

競爭法對「隱蔽性合謀」須嚴厲執法

香港政府在7 月份提出的競爭法草案,重點集中在「禁止反競爭行為」及「禁止濫用支配優勢」。其「第一行為守則」訂明:如某協議(agreement) 、經協調做法(concertedpractices)或業務實體(undertaking)的決定,是妨礙、限制或扭曲香港的競爭,則任何業務實體, 不得從事該經協調做法( 第6 條1(b))。引入「經協調做法」的概念,是把「隱蔽性合謀」(tacit collusion) 都包括在內。

在有多年執法經驗的國家中,大企業的「合謀」策略已不斷進化,協議式的「合謀」,已逐漸被更複雜的「隱蔽性合謀」所取代。因此, 政府有能力監管大企業的「隱蔽性合謀」,是執法重中之重。

7 項因素會促進「隱蔽性合謀」

根據一些學者的分析,他們比較了經濟理論的推論和歐盟競爭委員會對有關「隱蔽性合謀」個案的裁決理據,共同認為以下7 項因素是會促進「隱蔽性合謀」:高的市場佔有率、高的市場進入限制、相似的生產成本結構、較弱的競爭環境、强大的財政能力、企業間有結構聯繫(structural links) 及有垂直聯繫(vertical integration)。

在另一方面, 如果買方具有市場力量(buyer power)及企業間的市場佔有率會有重大波動,經濟理論和裁決理據則認為該兩項因素是會妨礙「隱蔽性合謀」。針對大企業「隱蔽性合謀」的調查,除了依賴經濟分析外,有效的執法行動亦非常重要。

兩個歐盟案例港很可能也存在

這裏介紹兩個歐盟的案例作參考,大家會覺得它們所反映的情况,在香港很可能也是存在的,社會必須關注。案例一:在捷克,其「保護競爭辦事處」(Office of Protection ofCompetition)於2004 年裁決了6 間提供汽油站服務的油公司,在2001 年5 月至11 月期間,曾以「經協調做法」的「隱蔽性合謀」,共同決定汽油零售價。經調查的事實是:在2001 年5 月底,在36 小時內,6 間油公司在其全國所有油站一齊加價,加幅亦大致相同;與此同時,國際油價其實自5 月中已開始持續下降,但汽油零售價則一直維持在該高水平。

捷克的「競爭辦事處」認為有足夠的合理懷疑,6 間油公司參與了「隱蔽性合謀」定價,於是採取了一項拂曉的突擊搜查行動;結果在各油公司總部高層人員的電腦中,找到可確定曾有「合謀加價」的電子郵件;最終六大油公司被判罰款。

案例二:在歐盟的塞浦路斯,其競爭委員會在接到很多民眾的投訴後,主動調查銀行的各項收費,銀行間是否有「合謀定價」?競爭委員會採取了突擊搜查行動,收集了一些文件、會議紀錄和數據;調查最終集中在市場佔有率最大的3 間銀行。競爭委員會經過研究後,認為有多項收費涉及協調行為,而該3 間銀行亦曾多次舉行會議。3 間銀行辯解由於塞浦路斯的銀行業正在開放中,會議的目的是被免「價格戰」以穩定市場,而並非「合謀定價」。競爭委員會認為辯解並不成立, 三大銀行在2005 年被裁決罰款。

就這案例,一些專家認為應該更深入研究銀行的論據。

在競爭法下,政府要證明一些大企業間存在「隱蔽性合謀」,是很大的挑戰;這決定於「競爭委員會」的調查和研究能力,以及執法的決心,這是需時間積累的。

作者是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經濟政策研究計劃主任、消費者委員會競爭政策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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