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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乙錚:競爭法建議中的司法組織有問題

2008-05-07

【信報-香島論叢】經過十多年的討論、拖延、拉鋸,競爭法終於成形;商經發展局局長馬時亨昨天公佈了《競爭法詳細建議——公眾諮詢文件》。這個文件是基於 零六年首輪諮詢所收集的意見、政府作了修訂之後的二次諮詢文件,如無重大修訂,修例草案可望於下一立法年度提交立法會審議。

對競爭行為進 行規範性立法的倡議,早在一九九三年回歸前的彭定康時代便已經提出,後來特區政府在這方面奉行個別行業反壟斷政策,反對訂立適用於所有行業的公平競爭法; 今天,政府終於在這個立法方向上完成大轉向,肯定是一種進步。筆者十多年來多次在政府內外鼓吹訂立跨行業立法,著眼點在於減少官員就行業作出選擇性執法、 減少在決定法律實施對象時的任意性,今年二月一日還在本欄一再闡釋這個觀點,故對政府現在採取新的方向,百分之百歡迎。有些人會覺得奇怪,跨行業立法,不 是讓政府有更多機會介入市場,進一步違反不干預政策了嗎?答案是不一定如此;如果一個跨行業公平競爭法是所謂「小腳印」(small footprint)的,只對少數幾種特別惡劣的反競爭行為進行禁制,則讓政府跨行業執行法律,是可以有經濟效率收益的,再減少官員任意對不同行業選擇性 執法,自是好上加好。而事實上,政府這次公佈的規管建議,腳印的確很小,其最終立法範圍不會太大,反而在某些方面可能是過小。有關這點,容後交代。

《文 件》首先描述了有關的司法架構,這點很重要。這個架構分三重,第一重是「競爭事務委員會」,是獨立機構,處於執行競爭法的第一線。第二重是「競爭事務審裁 處」,主要角色是制衡,其職責是覆核委員會的決定,是一個初級上訴機關;其另一功能則是就私人申訴進行聆訊。(《文件》定義了非常廣泛的申訴權 (standing),此亦十分重要。)第三重是法庭,上訴庭有責任審理不服審裁處決定而進行的再上訴,而各級法庭亦有責任審理反競爭案件勝訴受害人提出 的民事賠償訴訟。這個三重安排,構思得相當好,但當中也有大問題。

競爭事務委員會的核心成員至少七人,由行政長官全權委任,沒有一個適當 的、公開的認可過程;這個安排賦予行政長官過大權力,可能滋生各種嚴重問題。同樣,審裁處的成員當中,「非司法成員」亦由行政長官全權委任,是雙重不妥。 審裁處有制衡委員會的角色,遇上一個偏私的行政長官,兩套人選都由他委任,制衡功能便大打折扣。筆者建議馬局長在此事上參考《基本法》第八十八條和第九十 條二段中的特區法官委任程序;具體改善辦法可以是,委員會的人選由行政長官提名,由立法會成立特別委員會審核、認可,才能委任;審裁處則相反,由立法會提 名,經行政長官同意,然後委任。這裡的原則是,牽涉法律和大量商業利益的人事權,本身亦需要適當制衡。

此外,按《文件》所示,在委員會 裡,從主席到其他核心成員,全部是兼職!這些成員的首要職責,是就有關違反競爭的訴訟進行調查、作出裁決和定出補救方法(relief)。如此嚴肅而專業 的工作,分心去做,不可能做得好。委員會的日常行政事務,由全職行政總監負責,這是對的,但委員會成員審理案件,工作繁重不亞於日常行政,重要性則在其 上,怎可能由兼職人士擔任呢?香港有兼職立法會、兼職內閣,現在還有處於第一線的兼職司法人員,這是很荒謬的事。至於處二線的審裁處,在第一線的委會員由 全職人士把好關的前提之下,由兼職人員出任,則或者還可以說得過去,但特區政府有必要在這種重要的司法工作上省幾個錢嗎?

委員會的審查工 作小組,由一名委員任主席,但成員是誰,有多少個,須具備什麼專業知識,《文件》沒有說。(審裁處的審裁小組,卻有規定由法官或前法官出任,組員必須至少 兩名,其中有一位須是經濟專家。)具司法性質的機構,其人才資源的種類和數量都必須充分具備,才可有效運作。筆者在九十年代初反對公平競爭法匆匆立法,原 因就是因為當年熟悉反壟斷法的法律及經濟專才嚴重缺乏,現在過了十多年,香港有了一些具備個別行業反壟斷經驗的法律人才,高校當中研究反壟斷經濟學的人也 多了,但是否足夠,政府還須搞清楚,看看有沒有加速培訓的必要,以配合立法時間表。執行反壟斷法的專門法律和經濟人員比例很重要,舉美國為例,司法部反壟 斷組中的法律和經濟專家比例,八一年時為九十一比九,二千年時為八十三比十七,經濟專家比重增加了,反映出案件中的經濟分析工作難度相對提高。這些數字有 參考作用。

今天筆者只是談了《文件》中有關司法組織的問題,篇幅所限,建議中的競爭法本體部分,另文詳談。

練乙錚:為粉面製造業商會說句公道話

2008-1-31
【信報-香島論叢】港九粉面製造業總商會日前刊登廣告,「強烈建議」該行同業生產的各類干、濕麵粉製品之批發價及零售價,分別提高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不 等;馬時亨局長翌日即發新聞公佈說,「我覺得他們(指商會)可能涉嫌構成反競爭行為。因此,就著這件事,我今日下午已經去信該商會,提醒他們其行為是違反 自由市場運作的……這樣聯手做是不恰當的。」據報導,馬局長還派了級別較低的官員到商會「討論」,卒令後者同意撤回加價建議,並向馬局長道歉。事件又引起 各界對「公平競爭法」的一番關注,不少人認為,沒有有關立法,政府不過是紙老虎,所以立法必須盡快進行。筆者不反對某種有效立法,但是認為,在對付商會的 行為上,政府或是被民粹壓力影響,或是對自由市場運作原則缺乏深入瞭解,或是為了博得市民掌聲,採取了不必要、甚或錯誤的做法。

同業聯手 加價獲取暴利,在一些有公平競爭法或反壟斷法的地方,當然是非法行為,應予制裁。在美國,執行反壟斷法中的不同條文,有兩種規定態度:其一是「視乎情 況」(rule of reason),其二是「格殺勿論」(per se illegality);對付聯手抬價的態度是後者,十分嚴酷。二○○五年,美國司法部成功起訴韓國三星電子聯合其他幾間大公司抬價,罰款三億美元,就是 一例。歐洲的反壟斷法稍為寬鬆,在零六年哄動一時的香水抬價事件中,L'Oreal 也罰了四百一十萬歐羅,Chanel的 Sephora 罰了九百四十萬,和黃集團歐洲屈臣氏旗下的 Marionnaud,則罰了一千二百八十萬。主流經濟學認為,美國反壟斷法對聯手抬價的「格殺勿論」執法態度固然錯誤,條文本身亦甚多餘,因為抬價協議 本身不穩定,協議成員只要有一個背著大家把價格定得低於協議價,便可佔得大部分市場,成為贏家;但其他成員一旦發覺有人不守協議、進行削價,便不得不跟著 削價,以免生意流失,協議於是失效,自動消失;故政府立法執法,花費龐大卻得益不多,再加上訴訟引起的社會資源費耗,更加得不償失。當然,這個觀點並不完 全排除有關聯合抬價的禁制立法,尤其是面對由少數大公司主導、抬價協議比較容易達成的市場,某種形式的立法還是有正面意義的。在未有這類立法的地方,政府 在某些嚴格的條件之下,亦有理由用其他合法合理的行政手段,予以遏止。不過,這次粉面製造業商會的行為,與謀取暴利還掛不上?埂_@裡要注意的是,在沒有 有關立法之時,提議聯手抬價本身不是問題,動機和效果才是關鍵。如果政府不能證明商會之舉旨在謀取暴利,而且的確很有可能通過刊登上述廣告取得暴利,則馬 局長的做法,是未立其法已然採取「格殺勿論」的態度,既對業界不公,亦對法治不利。

港九粉面製造業總商會有四十多個公司會員,只佔本地整 個粉面製造行業的三分之一,要在會員之間成功維持一個在充分競爭市場水平以上的協議價,本身已幾乎不可能,商會又如何可以令非會員按這種協議價辦事呢?退 一步看,就算所有本地製造商都一起無理加價,其他大量入口商(大陸、泰、台、韓、日),都會跟著脫離市場實況、按商會的提議做嗎?做過生意的人都知道,答 案是否定的。其實,商會要動用出廣告的方式呼籲同業加價,恰恰證明,在原料價、人工、能源和地租都飆升之際,業者對冒著失去顧客的風險而提高價格,尚有很 大疑慮。如此,加價提議根本難以落實,馬局長完全不必去管。其次,目前食品價格飛漲,的確有其原因,粉面製造商加價二至三成,是否合理,尚無堅實的表面證 據,政府不應急於行事。再者,香港既然未有禁止聯合抬價或其他反競爭行為的法例,馬局長怎麼可以用「涉嫌違反」這種字眼去指控商會呢?又如果商會僅僅是因 為違反了「自由市場運作」而受高壓指摘,則更加不公平了;違反自由市場運作者,比比皆是,政府自己就常常以各種理由違反自由市場運作,馬局長又如何看待 呢?

筆者認為,在目前還沒有公平競爭法的情況下,如果政府能夠事先證明(一)商會提議的加價幅度,確實大大超出各種成本的加權平均漲幅; (二)商會的提議,很可能令多數會員或非會員製造商及各地進口品牌成功加價兩、三成(這是指事實上的可能性,不是理論上的,剛才說過,理論上絕無可能), 則以某種方式挑戰商會的行為,是合理的,例如邀請商會公開說明加幅根據,並予以有力反駁等。但政府未做功課,便匆匆高調行事,又是發聲明,又是發局長信, 又是派人到商會施壓(後者和「港大民調事件」差不多),不正正是違反經濟自由的做法麼?看來,不是商會應該向局長道歉,而是局長應該向商會道歉才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