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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斯路機場衰落值得香港借鑑

信報財經新聞 (發行量 / 接觸人次: 61,000) 2011-01-07
P16 | 時事評論 | By 羅祥國 標示關鍵字

英國希斯路機場在去年聖誕節大風雪中,令香港中學生和其他國際旅客等數千人要在機場滯留多天,暴露出這個曾是全球最多航機升降的國際機場的危機管理和服務水平,已去到其國際航空樞紐聲譽嚴重受損和國家蒙受巨大經濟損失的境地。

歐洲大陸的主要機場,如法蘭克福、羅馬、蘇黎世、布魯塞爾和巴塞隆拿有三條跑道,巴黎和馬德里則有四條跑道,阿姆斯特丹甚至有六條跑道。今次希斯路機場逐漸恢復服務初期,只有一條跑道可供使用,因而每小時處理的航班數量非常有限。至於歐洲其他主要機場,很多仍有兩條跑道可供運作,令航班能盡快恢復正常。

十一時後停止升降

英國機場自1987 年私有化後,七個主要機場由一個西班牙基金擁有的BAA plc 所管理,包括倫敦的Heat hrow、Gatwick和Stansted。根據英國競爭委員會於2009 年對BAA 的「反競爭」調查結論中,認為BAA 長期投資不足,其壟斷地位和經營手法不利競爭,影響旅客及航空公司的利益。競爭委員會除了要求政府必須加強監管外,更規定BAA 要在兩年內出售英國三個機場, 包括倫敦的Gatwick 和Stansted, 以促進競爭。BAA雖曾上訴,但法院維持原判;BAA 現已售出Gatwick。

由於希斯路機場非常接近民居,當地社區對噪音非常敏感,在現有安排下,每晚十一時後已沒有定期航班升降(在香港,約在凌晨三點仍有定期航班升降),這亦大大限制了希斯路機場兩條跑道的使用量和拓展,機場可說完全沒有額外航班升降時段(landing slot)。

至於希斯路機場的飛機停泊費,則是全歐洲最高的。自歐美在2007 年簽訂《開放航空》協議後,促進了希斯路機場的一些開放政策,包括容許航機的升降時段可以在航空公司之間作自由交易;據悉在2008 年期間,意大利航空(Alitalia)出售三個時段,共值9200 萬歐羅,反映了希斯路機場所能提供航機升降服務的經濟價值。

2009 年,希斯路機場共有460026 班航機升降(比2005 年下降約一萬航班),已給巴黎、法蘭克福和阿姆斯特丹的機場超越;旅客人數的優勢亦逐漸減少(20 09 年的旅客人數下降至六千六百萬);它所服務的英國本土機場,亦由二十一個大幅下降至七個,國內航班的旅客只佔整體旅客的8%。

分析六大「病因」

希斯路機場的容量不足,因而須要盡快興建第三條跑道,這結論應該是顯而易見的。事實上,早於2003 年,英國運輸部就曾建議興建第三條跑道,延至2009 年1 月,英國政府才批准它興建第三條跑道和第六客運大樓。然而,反對者(主要以環保為理由)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法庭裁定政府須為此擴建計劃重新進行檢討;英國政府最後宣布取消該機場的擴建計劃。至於各主要政黨對第三條跑道的擴建需要未有任何共識,令希斯路機場的服務水平將會繼續下滑。

希斯路機場衰落的成因,有幾點值得香港

借鑑:

一、英國機場在戴卓爾夫人年代轉為私有化,主要目的是籌集資金。希斯路機場由一家公營的壟斷機構轉變成一個受監管的私營壟斷機構,可惜政府監管不善,嚴重影響旅客、航空公司和國家的利益。

二、為了爭取最大利潤,長期不主動計劃興建第三條跑道和改善其他基礎設施,令服務水平不斷下降。

三、英國各主要政黨對第三條跑道的迫切性和重要性並無共識,反映各執政黨會有不同的考慮和決定。

四、希斯路機場非常接近民居,市民對興建第三條跑道反應强烈。

五、政府對環評法例和程序的要求,須以誠意和專心處理,不可大意,否則費時失事。

六、英國競爭委員會可監管英國機場運作,其研究結果對促進競爭和保障旅客利益非常有用。香港機場雖然管理完善,亦應受「競爭法」的監管,避免發生反競爭事件。

作者為中文大學航空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羅祥國

計算競爭法市場成本——回應杜大衞文章

信報財經新聞 2010-12-29
P15 | 時事評論 | By 巫堃泰 趙曉暉 標示關鍵字

立法會剛於本月上旬為審議競爭法舉行了一次公聽會。

與會者對訂立競爭法提出不同論調,各大政黨希望競爭法可用於遏止大企業對市民的壓榨;中小企則害怕現有業務會受競爭法所拖累。誠然,正反雙方的意見都是對立法的深度及闊度提出合理的憂慮。

杜大衞於12 月4 日《明報》發表〈競爭法的成本〉(下稱〈競〉文)一文中,嘗試探討競爭法的執行成本會令執行機關得不償失。我們認同杜大衞要求政府向市民清楚闡述競爭法內容,才將之立法的訴求;但卻認為他在計算競爭法成本的方法,以及其引申論述有商榷之處。

數據影響大眾觀感

首先,〈競〉文所轉載的資料與今年6 月英國競爭委員會《2009-2010 年度報告》內的數字有所出入。根據該報告指,截至今年3 月為止,英國競爭委員會的年度淨支出為2500 萬英鎊(大約3950萬美元),而非杜引述的9500 萬美元;該委員會平均僱用一百四十一名全職員工, 而非杜所述的六百位;委員會於上年度處理了八宗個案而非五宗(另九宗正在調查中)。

數字的高低和準確性會影響大眾對制訂競爭法的成本效益的觀感,在此不得不冒昧指出確實的數據。

曾有人質疑英國競委會每年調查的案件太少,效率不大。然而,英國競委會的調查對象較少,所以更加着眼於對社會影響最大的市場和企業。由於每宗調查所牽涉的市場資本很大,所以調查大企業所牽涉到的訴訟成本,相對來說比較划算。例如英國競委會在2003 年調查清算銀行有否濫收中小企費用時,調查費用約為280 萬鎊;相對於涉嫌濫收每年5 億2500 萬鎊的數字,其實符合經濟效益。

「打大老虎」為對整個市場產生震懾效應。大商家為避免競爭法委員會調查,會自律地改變一向不當的競爭營商模式,以融合公平競爭的文化。只要一兩個成功檢控的案例,就能引發震懾效應,並不需要大量訴訟和調查成本。所以,我們認為「因為大量競爭案例,而使律師成為競爭法最大得益者」的說法,有欠公允。

競爭法令兩類人得益

除了成本,我們還應先行列舉競爭法的得益者,才去判斷立法是否「划算」。

前英國競爭委員會主席查樂斯基(Paul Geroski)認為,競爭法主要有兩類型得益者:消費者和生產者。

消費者為競爭法的直接得益者,他們可以防止大商戶合謀抬高商品價格。例如在2000 年,英國競委會調查汽車市場反競爭行為後發現,企業將新車市場標價提高10%(市場總額共20 億鎊)。報告發表後,各大車商便跟隨競委會的措施停止表面上的合謀定價,往後幾年的新車價格亦顯著回落。因此我們推斷,消費者是政策的直接受益者。

訂立競爭法的另一得益者是生產者。他們可以利用競爭法防止銷售渠道遭到壟斷,從而擺脫批發價的掣肘。當然,這等利益難以量化,所以我們相信即使怎樣評估亦難有準確預測。可是,在超級市場及大型連鎖店壟斷的營商環境中,可以預期一些倚賴零售行業為生的創意工業,如音樂、出版和電影製作等,會因為零售商難以合謀定價而受惠。

總結來說,如果從英國例子的賬面值計算,即使剔除生產者的利益,只要競爭委員會成功壓抑某類型大企業的一兩個(例如航空公司和連鎖超級市場)的價格壟斷,當中所帶來的消費者利益,已經可以輕易抵償政府的成本。所以,若我們再以成本效益評估競爭法,才是對經濟學認知不足。

作者為社區發展動力培育CDI 成員巫堃泰

周浩鼎:把握本地競爭法立法機遇

2010-11-21 星島日報

立法會剛開始審議競爭條例草案。會議中多位議員就幾個個別範圍提出質詢,有些甚至藉質詢機會順帶質疑政府當局官員對經濟理論的認識不足。據報章報道,議員主要針對相關企業如被正式裁定違反條例,可被判繳付高額罰款,而最高可達該企業全球的總營業額的一成。

其實議員們稍安勿躁,最高罰款訂為相關企業全球的總營業額一成是有先例可尋。英國的OfficeofFairTrading便正正訂下了上述最高罰款準則。最高罰款額主要是帶來一些阻嚇作用,如定得偏低,法例便儼如紙老虎,形同虛設。事實上,這個是「最高」的罰款上限,法庭未必要每次皆把罰款推到上限。更何況,以英國OfficeofFairTrading為例,她在擬定罰款時,會按照一套指引及機制 (CompetitionAct1998Section38)首先會訂好罰款的起點,通常起點都是根據過去的財政年度相關企業的相關違反競爭法產品或業務帶來的營業額而定。然後她再考慮其他因素而對罰款作調整(adjustment),這些因素包括企業持續違規的時間,是否接受當局調查後還持續違規等。

顯然,對於罰款額的裁決,在法例通過初期我們也有海外經驗作參考,在香港採用普通法司法制度按照判例裁決的精神,相信在擬定罰款額方面絕對不會胡來。

另外一點是議員們擔心競爭法例立法後影響中小型企業。我相信政府當局實有必要向公眾解釋法例中針對的對象。簡而言之,競爭法適用於市場中有一定程度的佔有率從而有能力左右市場運作危害競爭的企業。又以英國為例,當局在裁定企業是否有違反其競爭法例第二章(ChapterII,CompetitionAct1998),即有否濫用其市場優勢(Abuseofdominantposition)時,首先要考慮該企業是否真有市場優勢,而單是擁有市場優勢並不足以構成罪行,還要考慮它是否有利用其優勢作違反競爭的行為,如操控價格、限制供應等。而在決定市場優勢是否存在時,參考歐洲法庭過往的判例,AKZOChemieBVvCommissionoftheEuropeanCommunities(CaseC-62-86)法庭在判詞中說明擁有五成相關市場佔有率可以構成市場優勢的存在。

保護中小企業利益

看罷以上的論述,議員們可以放心,中小企業,跟本地大財團相比,在佔有市場優勢方面根本不能同日而語。更何況擁有市場優勢本身不是違法行為,更重要的是閣下是否有藉優勢干預市場競爭。如果閣下奉公守法,又何須擔心競爭法的實施呢?競爭法的實施其實是保護中小企業避免大財團利用其優勢作種種反競爭行為而損害他們的利益。事實上,中小企業對競爭法的實施歡迎還來不及。那些口口聲聲代表中小企業發聲的功能組別議員聲嘶力竭地批評競爭法如何「不公平」,實教筆者摸不着頭腦。我還以為他們代表大財團發言。全世界已發展地區都早有一套完善競爭法例,香港起步遲,正因如此,我們更不應讓大財團或某些既得利益者企圖妨礙本地競爭法的立法進程。

周浩鼎青年民建聯主席

王岸然:豈可轉移視線否定競爭法

信報財經新聞
P22 | 時事評論 | By 王岸然 2010-11-17

大家很難理解,凡事都批評與挑剔政府的筆者會為政府護航。嚴格來說,今次也不是。

只是筆者也算是倡議香港要立「反壟斷」或「不公平競爭」的法例十多年,政府今天似乎已經有了清楚的立法意圖。不過,香港這個資本主義社會已經邪惡化,一直有大資本家的邪惡打手千方百計要破壞有關的立法;更可怕的,就是連本來支持的泛民中人,由於近來與中央及建制改善了關係,有打倒昨天的自己加入邪惡集團反對立法力量的勢頭,筆者無法不在本欄力斥這些謬誤。

不盡不實抹黑草案

誰是人,誰是資本家的打手,一眼就可以看出來。那個什麼要鼓吹自由經濟的學會由於水平太低,表演也太爛,相信只能弄巧反拙,商家已經不再靠他們(節省些公關費用吧,要找自由主義代言人也找些真正學者,別找這些會員只有學士學位的學會吧);要在這一刻拉倒《競爭條例草案》的人,最少是立法會議員,當然是有民意的直選議員更好,泛民的更佳。筆者也不點名,大家講道理更有益吧,政治已經太多低質素的謾罵了。

不過,民主黨的李華明還是要點名批評的。李華明十多年來一直負責為民主黨研究跟進《競爭條例草案》的立法,對所有問題都應該很清楚,不應該說些似是而非、不盡不實的意見,這樣只會起到抹黑草案的功用,變相是在幫資本家,出賣自己的政綱與選民。雖然民主黨自從與中央有枱底接觸之後,已經不甚可靠,筆者總不希望你們什麼都可以賣。

據報道, 「民主黨李華明也在昨天會議指出,原意為保護中小企不被大企業欺壓的法例,最終令不少中小企『好驚』, 『話會傷害到中小企』」,質疑當局推銷不力,令中小企難以理解條例內容。

李華明理應清楚知道,中小企要麼沒有質疑,因為法例不是針對他們;要麼就只是有少數人被反法例的資本家打手誤導及利用,有人企圖利用法例是針對中小企的歪理誤導輿論。李華明身為清楚知情的議員,理應直斥其非,而不是加入「說些似是而非的話誤導公眾者」之列。

財團欺壓以大吃小

法例當然是要針對大商家利用不公平手段,侵害中小企,這點在香港已經是鐵一般的事實。若法例會侵害中小企,大資本家應該很高興才對,老虎焉會為羔羊的利益而着急?

現時的條例草案安排是很安全的,中小企可說是百分之一百置身事外,只會是受益人。第一,競爭事務委員會(具有個案調查的決定權)會安排中小企代表,令到委員會能理解中小企的運作情況,不會胡亂起訴;第二,作為中小企,根本就不會佔有市場的大比例,亦根本無法阻止大企業加入行業競爭,請問報業小販的聯會可以阻止各大便利店及超市割價賣報紙嗎?有能力在市場具相當優勢的定義就不可能是指中小企,這是不說自明的道理;第三,法例草案留有權力給競委會及審裁處,就算大企業以私人行動興訟或作出投訴,競委會及審裁處有權不予受理。

法例之內, 亦有相當的豁免及豁除機制(exemptions andexclusions),政府亦表明可以清楚寫下一定低比例的市場佔有率可以不受影響,照顧中小企的機制可說十分完善。

議員亦應知道,全世界的經驗,都是大企業在迫害中小企,而不是相反;全世界都是失去了競爭空間的中小企在抗議投訴,而不是相反。就算法例真有不善之處,議員要做好的是提出修改以填補漏洞,而不是加入鼓吹「老虎為了保護羔羊所以反對立法」的謬論!

罰款上限國際慣用

另一大謬誤與誤導,是指摘違法的企業要受到一年營業額百分之十的罰款是過高之事。據草案第91 條,營業額(turnover)是指某業務實體在香港境內或境外得到的總收入;這當然是指當業務有跨國情況之時。法例並無指明包括「母公司」,只是有這個可能性,但葉劉淑儀拿這一點大做文章,成為報刊的關注點;而蘇錦樑可能由於準備不足,不能有條理答辯,議員成功製造了恐慌效果。

不過,百分之十的企業一年營業額罰款,英國、歐盟皆採用這一國際性的上限,有何問題?何高之有?是多是少,由法庭決定,若不用這個寫法,跟英國的上限又如何?那是最高額64 萬鎊,大約7 億多港元,也不是很高吧?更有趣的是營業額10%的罰則,在香港法例中早有類似安排,分別在《電訊條例》(第106 章第36C 條)及《廣播條例》(第562 章第28 條)。這麼簡單清楚的事情,蘇錦樑也詐作不知,不好好解說,難道蘇副局長也是別有用心,早就在枱底加入了反對立法的邪惡集團?

筆者在上面說誰是人,誰是大資本家的邪惡打手,希望將《競爭條例草案》拉下馬來,一看便知,因為有心的人、支持法例的人、肯做功課實事求是的人,不會故意誇大小事情,而令到立法失敗。就算法案的草稿有問題,正確的態度是協助修改而不是借故拉倒。香港的大資本家,也實在太惡了。

王岸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