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中小企規管宜慎不宜急

信報財經新聞
P17 | 時事評論 | 新思維網絡 | By 王慧麟 2011-03-22



立法會審議競爭條例草案,已進入逐條法例審議階段。此外,條例草案委員會會期,已排到6 月底,換言的,政府與立法會都希望在本屆會期完成審議。

但近幾個月的討論,有兩件事值得關注。

首先,應吳靄儀議員要求,政府將會提出哪些法定團體可能受到《競爭法》規管。對市民而言,應該好消息。因為《競爭法》草案提出的初, 政府提出,除非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同意,將行為守則適用於特定的法定團體,否則,全部法定團體可獲《競爭法》豁免。

按條例草案的精神,《競爭法》是否適用於某些法定團體,決定權在政府,結果令立法會處於被動,一日政府不願意把某些法定團體納入《競爭法》規管,即使市民有百般要求,立法會亦奈的若何。當然,最好是重新撰寫條文,令《競爭法》適用於所有法定團體;除非由法定團體主動申請豁免,在申請時須詳列豁免理據,交由立法會制定規例及通過;但似乎政府不願意這麼做。

政府不規管自己

事實上,法定團體的確有可能「與民爭利」,譬如說,醫管局按藥物名冊讓病人自購藥物的安排,病人可能以較為相宜的價格買藥,這將會影響藥物市場,令社區藥房難以競爭;但按現時《競爭法》草案,醫管局屬法定團體,而不受《競爭法》規管。問題是,醫管局的安排是否違反《競爭法》草案內的行為守則?有沒有與社區藥房爭利?

因此,政府回應吳靄儀議員的提問時,必須詳列理據,哪些法定團體受《競爭法》規管——問題不在於受規管的公營團體數目,而是理據。

社會上有意見認為,政府提出的《競爭法》只顧「追殺」商界,不管自己,破壞營商環境。政府若提出有力理據,讓部分公共團體,有強烈的公眾理由不納入監管(按《競爭法》草案第31 條的要求),而部分甚至「自願」接受監管,可以有力地回應這類意見。

其次,是中小企對《競爭法》的意見。剛過去的周末及周日,香港大學舉行國際學術會議討論《競爭法》,與會的學者均認為《競爭法》不會影響中小企的營商環境。這都是真知灼見,因為《競爭法》的目的是「打大鱷」,日後的競委會亦應把精力處理大型企業的反競爭行為。

西方國家的經驗可見,《競爭法》不單沒有借此「消滅」中小企,反而令中小企有能力在合理的市場環境中成長。

《競爭法》或變無牙老虎

政府在提交立法會文件的中提到,歐盟也好,英國也好,新加坡也好,其《競爭法》都有豁免中小企不受《競爭法》規管的的規定。

面對各大商會的攻擊,以及中小企商會的壓力,有報道指政府「放聲氣」可以考慮在「低額模式」上有鬆動的空間,以換取中小企的支持。當然,有商會亦提到,市場份額的低度該是多少?是放在條例草案內或者交由日後競委會制訂?

然而,政府在考慮向商界讓步的時候,亦應明白社會大眾的感受。假如在「低額模式」下所訂的額度超越實際,令一些大企業「意外」地不受規管,或者透過調整公司結構以逃避規管,隨時令《競爭法》成為無牙老虎。

既然《競爭法》的精神在於針對市場的反競爭行為,因此在豁免中小企的同時,如合謀訂價等則不應獲得豁免。此外,在制訂豁免中小企的原則時,應有一定彈性,在某些情況下,當局可撤銷某些中小企的豁免。

較佳的做法是,競委會制訂豁免中小企的原則和守則(如用營業額或市場份額等)時,也讓競委會擁有酌情權,在實際情況下可取消某些中小企的豁免,及時糾正其反競爭行為。

《競爭法》的討論已到臨界點,一直以來,商界以強大的文宣攻勢,將此比照「二十三條」,令支持聲音處於劣勢,加上泛民議員出奇地低調,有的甚至在立法會上提出傾向商會的意見,協助把草案剝牙,令人側目。

雖然政府在推出《競爭法》初期,負責推銷的官員「唔熟書」,面對質疑,左支右絀,但既然已提上立法議程,部分泛民議員亦應調整分貝,拿出承擔,真正站在小市民角度審議《競爭法》,向不合理的反對意見說不。

王慧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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